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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作为财产——政治腐败分析(下)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上述两层含义对于官员的地位具有什么后果呢?从上面的线索我们看到,用人是最后的环节,也就是说某一个人是否被任用,是由统治目的、职务设立、职权界定、用人资格等决定的,当然,还有一个自愿原则。虽然在民主社会,被选举是公民的一种政治权利,但对于选举结果没有请求权。职务的存在是由统治目的或任务决定的,虽然在民主社会人们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但是任何个人对于任何特定的职务都没有永久的排他性的占有权。一旦某项公务没有存在的必要而被取消,或者因为需要官员被调离其职位,民选的议员或政务官员被罢免,他们都不能请求“返还原物”,甚至不能主张侵权赔偿。在英国,国王传统上可以随意解雇官员(仆人),普遍认为公务员,包括军事服务人员,对于薪水也没有法律权利(legal right),对错误的解雇也没有法律保护。公务员领域似乎处于法律演进的原始状态,但是,英国公务员实际上是最安全的,这完全是惯例使然[19].在现代社会,虽然事实上或法律上存在职务的独立和安全,甚至终身任职的保障-比如公务员和法官,法律保障其不被随意罢免和调动,但这种终身制不像在传统的统治形式中将其看作是官员对于职务的“占有权”,法律保障的目的仅仅是,为严格客观地、没有个人考虑地履行有关具体职务的责任提供保证[20].官员对于职务的使用权,也从本质上区别于个人对于私有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只能为公共目的服务,不像私人财产注定用于私人的收益,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不能以权谋私。在纯粹的类型中,忠于职守也不像封建的或世袭的统治关系中建立在个人关系上,而是报效于非个人的客观目的。不言自明,在纯粹的官僚制下,官员对于职务,不具有遗赠权。 强调官员对于职务没有财产权,不是说官员没有任何权利,或任何财产性利益或权利。官僚制度的特性还包括官员获得报酬(现代社会普遍采用货币形式)的权利,退休的权利和福利待遇权。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不能请求司法救济的利益都不能称为权利,我国的《公务员条例》和《行政诉讼法》对于公务员地位奉行义务本位,虽然将这些利益唤作权利,但同时视之为行政机关的内部关系,不提供司法保护,还处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阴影下。这些权利(姑且称为权利)是对于官员自身劳动的回报,本原上属于官员对于自己人身的权利,在有些国家或者可以视为一种债权,不属于对于职务的所有权或所有权的某种权能。洛克在论证财产权的原始取得时,假定上帝把大地赠与所有的人,然后从人对自身身体的所有权,推导出对于劳动果实的所有权以及对耕作的土地的所有权[21].我们不能据此推出官员对于占据的职位具有所有权,因为国家权力是有归属的,或者属于君主或者属于人民全体或者归两者合有。

  2、现代的机关组织原则上把办公室和私人住所分开,把职务上的财物同私人财产分开,个人不能把职位占为己有。从根本上把职务工作完全公共化,同私人生活范围分离,这种状况到处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这一个特点是第一个特点的延伸和发展。第一个特点从规范的意义上界定官僚制的职务,第二个特点真正从实际运作上实现公与私的分离,使职务工作完全公共化。

  现代管理区别于传统的原始型管理的一个特点是,现代管理是文字化的管理,职务的执行是建立在文件(案卷)之上,建立在常设官员和文书班子的基础之上,即便是口头谈论和指令也常常用文字固定下来,这样就使办公机关成为了现代团体行为的核心。这个变化过程是官员任用的制度化和官员的职业化以及文化的普及的产物。由于职务关系不再建立在个人效忠的基础上,官员必须忠于职守,承担职务上的责任,所以上下级之间的个人信任就必须被客观的档案制度取代。造纸业的发展和文化的普及客观上为现代的文书制度提供了条件。办公文件和文书官员在使命上和工作性质上都区别于家政,如果私人的生活场所和办公场所不分开,那么职务的秘密就无法保证,职务的执行也不可能不受家务事的干扰。 职务上的财物和私人财产的分离的前提是必须有充足的可供执行职务之用的财物,必须让官员有固定的、可观的报酬,以及独立的财务制度。没有充足的办公物资,就必须赋予管理者获得物资和货币收入的手段,比如收取管理费、承包捐税、出租或出售官职,这样的管理仍然处于传统的形式,将职位看成可以占有或赏赐的财产。 职务工作和私人生活分离对于建立现代官僚制的另一层影响是心理上的,如果二者不分离,官员就会用对于私有财产和私事的心态和方式来对待公共职务,人情面子就会取代规章制度成为职务执行的原则,形式主义(formalistic)的、程序主义的非个人化的管理秩序永远不可能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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