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我们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宪法理论(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第二,“主权在民”是资产阶级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国家主权的本源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林肯总统并提出“民有、民治、民享”为内容的人民主权原则。而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美国政治学家梅里亚姆的话很能说明问题,他在谈到美国制宪时说,资产阶级“他们主要关心的是维护法律和秩序,人类权利的保证在他们只是次要的”,“他们赞成强有力和有效能的政府,是否人民当政倒还在其次”。⑤在美国,谁有钱,谁就有权,是美元的统治。对“主权在民”要进行阶级分析,这里所说的“民”决不是广大劳动人民,而是少数垄断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

  第三,分权与制衡原则也是资产阶级一再强调的一个宪法原则。《人权宣言》第16条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我国有的学者也认为,没有分权,没有对权力的限制,从实质而不从形式上看,也就没有宪政可言。

  资产阶级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对于防止封建专制,保证资产阶级的民主和自由,使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是起了很大作用的。无产阶级在确立自己的统治、进行政权建设中,也应该探索、吸取其中合理的因素,但决不能照搬硬套这一制度。这是因为:首先,对于这一原则历来就有争论,且褒贬不一。有的资产阶级学者认为主权是不可分的;有的认为,三权分立在政府中制造摩擦,分散责任,迫使一成不变的政党去克服分立所引起的对抗,总之,“是造成混乱和含糊,而不是简单明了,人人都可以监督”。⑥早就有人指出,尽管政府权力的分立和平衡在理论上被承认,但是理论所要求的那种均势并未实现。因为,实际情况是,起初抬高了立法机关,后来又抬高了行政机关的地位和权限,这一原则经常地遭到破坏。

  其次,也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实行这一原则。实行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并不普遍,如英国就是以立法为重点,法国则以行政为重点。再次,分权与制衡是资产阶级专政的手段或方法,是政体而非国体。开始时,是资产阶级向封建阶级分权,在自己完全取得政权以后,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分工。正如马克思讲的, “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简化和监督国家机关而实行的日常事物的分工罢了”。⑦这些形式可以蒙蔽群众,作为阶级斗争的“缓冲器”或“烟幕弹”。另外,西方国家政党政治影响的加强,形式上的三权分立也被政党所操纵和利用。

  第四,法治原则自然也是一些人崇尚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有的学者一面推崇资产阶级法治,一面贬低我国法治。说什么,一个城市在一夜之间所起草的《暂行规程》可以全面限制“游行、示威的自由”,并称,谁有权谁就平反,谁下了台谁又被抓起来,错案、冤案,恶性循环。前者是公然无视事实,后者是以偏概全。众所周知,法律与自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无法律则无自由。世上还不存在一个只有自由而没有法律的国家。问题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谁的自由。更不能认为,我国宪法是“强人们手中所决定的工具”,“受到伤害的百姓”根本不相信宪法的作用和最高效力,并且发生了“宪法危机”。

  我们坦率地承认,我国现行宪法难免存有不足和缺点,为此,我们才要不断修改和完善它,但整个说来,现行宪法是好的,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有力工具。我们也承认,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有许多违背社会主义法制的现象存在。但是,依照宪法,受到伤害的“百姓”应该说绝大多数是那些违法犯罪、作奸犯科的人。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制才是经常遭到破坏的,这不仅来自被压迫者,而且也来自统治者自己。林肯总统本人就承认:“一些措施,本来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但由于它们对于通过维护国家来维护宪法这一点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结果就变得合法了……如果为了保全奴隶制或任何较次要的东西,我竟然容许把政府、国家和宪法全部毁掉,那么,我甚至称不上已试图尽全力维护宪法了”。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