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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立法听证制度之完善(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立法听证会进行程序,主要是对听证主持人、立法者和参加人而言。在听证会进行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始终居于中立地位,先由立法者说明立法的理由、提供证据,介绍法案内容及其立法背景资料等等。再由听证参加人对立法理由及法案具体规定等提出质疑,并提供证据,立法者必须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作出回答。在听证过程中,可以参照法院审判案件的庭审程序进行,允许双方展开辩论,还可以允许法案利益关系人聘请律师参加听证会。

    立法听证程序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听证记录的使用问题。对立法听证会中收集到的意见的效力问题,我国《立法法》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了让立法听证会对相关的法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必须赋予听证记录应有的法律地位,就是要借鉴美国行政裁决听证程序中的“案卷排他原则”,将立法听证会记录作为立法决策的唯一证据来源,未在听证会上出现的、并经双方辩论的材料不能影响、左右未来立法的内容。这样才能使立法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必要的限制,让立法听证会真正发挥作用,为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资料]

    [1]许华、王邺《立法听证制度初探》,载《人大研究》2002年第4期,第19页。

    [2]李淑英《立法听证制度的功能分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66页。

    [3]周伟《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第133页、134页。

    [4]唐娟《地方立法民主发展的实证分析》,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第27页。

    [5]蔡绍辉、柯敏《我国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载《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第69页。

    [6]汪全胜《立法听证初论》,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4期,第60、61页。

 张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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