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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岿译评:二十世纪美国法律思潮与新公法运动(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2)传统法律程序理论的一个缺陷是低估了政治制度的结构性偏向。女权主义和种族批判理论揭示了传统立法的态度偏见;公共选择理论披露了某些机构功能失常的性质;共和主义坚持政府的结构必须反映和培育公共价值。吸取了上述理论成果,新法律程序理论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思考结构上的解决方案,采取新的实现国家目标的策略,以取代新政时期集权的命令和控制手段。结构上的解决方案通常包括控制和平衡概念的运用。例如,对官僚决策加强司法审查,甚至加强立法机关或总统的审查,以更好地纠正管理的失败;管理失败的最重要原因在于管理手段不适于很好地解决相关问题,因而,不同的管理问题要求不同的管理策略,不能盲目地一概而论;美国是否能够拥有真正的民主,关键在于其政治体制的现实运作上;等等。 (3)传统法律程序理论虽然主张通过创造性的制定法解释进行实质的司法立法,但它视这种立法是必要的“补缺”(interstitial),它承认任何对立法或行政规则的司法撤销都有内在的“反多数统治的困境”,它只是假设法院不会经常撤销代表多数的政治机构的决定。然而,这种假设与六、七十年代的司法积极主义相悖。于是,新法律程序论者认可了在过去的十多年中形成的一系列司法审查理论所基于的观点:宪法性裁决是一个法官赋予美国的公共价值以实质意义的社会程序。

  从原文对新法律程序论的介绍,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新法律程序论者在继承法律程序传统的基础上寻求实质正义的努力。无论是强调能动的法律解释、倡导行政审判中的司法积极主义、重视法律目的与更一般的法律原则、政策的一致性,还是主张政治与管理过程中的公共商议以改变美国制度中的结构性偏向以及把司法审查看作美国社会进行道德、政治对话、实现美国公共价值的的方式,新法律程序论者都试图在程序基础以外寻找更为广泛的法律合法性的理由,[6] 希望能够为传统法律程序理论的悖论提供解决方案,给法律程序理论重新定位。

  二

  美国法学界主流最近把兴趣放在市民共和主义、种族批判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释义学,这决不是偶然的,也不仅仅是赶时髦地对法和经济学与批判法学派提出的问题予以回应。这种兴趣反映了学者根据美国现实生活对法律程序理论假设的不满。

  在法律程序论者的观念中,美国政府是真正公开的、多元主义的、自由民主的。然而,这个观念到本世纪五十年代末期趋于没落了。虽然五十年代早期大部分学者仍然愿意接受乐观的看法,认为美国多元主义政府广泛地代表了国家的不同团体,由其制定的政策可以促进公共利益,但是,这种看法在五十年代末期受到攻击、在六十年代受到普遍的怀疑。美国多元主义意识形态崇扬公开、宽容和试炼,掩盖了社会决策实质中带有的种族和性别倾向。在理论上,有一系列对这种现象的解释。公共选择理论就指出在多元主义体制中,绝大部分美国人的利益都没有得到代表;在法律程序中被代表的利益集团倾向于通过政治互助的程序来瓜分政府所获的赃物。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更加深了对多元主义的批评,认为多元主义是由白种男人的上等阶层控制的封闭体制,它积极地压制而不是促进美国公共文化中的对立和多样性。妇女、西班牙后裔、城市贫民、移民、残疾人以及同性恋者都在民权运动中要求承认他们在政治社会中的地位。曾被标榜为享有公开、宽容和多样性的优秀政体,被揭露为封闭的、顽固的、人为强求一致的、法西斯式的政治体制。

  面对现代社会问题,法律程序理论显得无能为力,除了讨论一些技术性问题以外,法律程序理论再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以挽回人们对它的信任丧失。而针对法和经济学与批判法学派的攻击,它也只能夸大后者是“极端主义”,但它的努力失败了,后者的攻击暴露了它对现时问题的答案的贫乏。

  于是,新公法运动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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