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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制作刍议(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三、“教育段”的内容放在“理由”部分表述为妥

  所谓“教育段”是指未成年被告人案发前表现情况概述、法庭教育内容以及犯罪原因分析等文字的综合表述。“教育段”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表述的先后顺序为:1.被告人案发前的表现情况。主要是依据社会调查材料,反映被告人的学习态度、交友状况、家庭环境、性格特征、社区表现等情况。2.与表现情况相关的犯罪主客观原因分析。3.教育的内容。主要有: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未成年被告人如何正确对待审判。4.法院对被告人的希望和忠告。5.被告人的认识和态度。主要是写明被告人经过法庭教育后有什么表示、态度如何。

  在表述“教育段”内容时要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只有在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后,才可叙述“教育段”的内容。所以,在叙述该项内容时,必须先写明“被告人某某以什么为目的,采取什么手段,其行为已构成什么罪(根据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予以表述),依法应当处罚”,然后另起一行书写“教育段”的内容。

  2.“教育段”要注意保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隐私。被告人的生理缺陷(如“智商较低”)、法定代理人的婚姻史(如“夫妻反目”、“母亲再嫁”)等都不是判决书所要表述的内容。

  3.语言要规范,用词要准确,带有贬义的形容词、比喻句不宜放入“教育段”。

  4.要准确把握犯罪原因的书写,切忌把犯罪原因写得笼统、千人一面。同时要注意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表述。

  5.参加法庭教育有多方人员的,书写教育内容时要注意避免不加取舍地简单复述,而是要突出两个重点。一是要重点突出法院教育的内容,其他教育者的教育内容可作概括性的叙述。二是要重点突出教育的针对性。被告人有着各自不同的个人情况,千篇一律的教育词语达不到教育的效果。所以“教育段”的内容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原因予以阐述,不能泛泛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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