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侦查理念法治化是侦查法治化的先导,引导着制度构建和侦查实践。侦查理念由侦查属性观、侦查目的观、侦查构造观等内容构成。侦查理念的法治化包括:侦查属性观由专政活动说、认识活动说走向执法活动说;侦查目的观由打击敌人说、查明真相说走向公平正义说;侦查构造观由敌我斗争模式、实事求是模式走向正当程序模式。
[关键词]:侦查理念;侦查属性;侦查目的;侦查构造;法治化
理念(idea)一词源自西方,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 在现代汉语中,理念被理解为思想、观念、信念,以及认定和追求的某种目标、原则、方法等。[2] 在笔者看来,理念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它所反映的是人们对某一事物的属性、价值、目的及应然模式的看法与观念。它不仅包括人们对某一事物本质与价值的基本认识,更包括人们对价值目标及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
侦查理念,就是人们基于一定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对侦查的属性、目的及应然模式的认识和观念。作为一种观念系统,它是一国侦查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也是侦查实践运作的精神支撑。在侦查现代化、法治化的进程中,理念往往居于先行和先导位置,对制度构建和侦查实践具有指引作用。侦查理念的法治化,是实现侦查法治化的前提与基础。
下面,笔者从侦查属性、侦查目的、侦查构造模式等三个方面,讨论一下我国侦查理念及其法治化问题:
一、侦查属性观
所谓属性,是指事物所固有的性质。事物的性质由该事物内部的特殊矛盾所决定,矛盾是复杂性的,因而属性也往往是多样的。在事物的诸多属性中,决定着该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而区别于他事物的属性,就是其本质属性。侦查属性观,就是对侦查本质属性的认识和观念,它是一国侦查理念的认识基础,对侦查目的观、侦查模式观具有先导和决定作用。
在我国,侦查历来以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因而,长期以来,十分强调侦查的“专政活动”属性和“认识活动”属性。近年来,随着法治不断推进,人们更倾向于把侦查看成一种“执法活动”。从“专政活动”、“认识活动”再到“执法活动”,分别揭示了侦查所具有的政治、科学、法律属性,表明人们对侦查本质属性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一)专政活动说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一向被视为我国侦查工作的理论基础与根本指导思想。[3] 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由此派生出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两种基本方法,即专政的方法和民主的方法。专政的方法用于解决“敌我矛盾”,其手段是“杀、关、管”,是“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 [4];民主的方法用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是“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4](368) .至于何为敌人、何为人民,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范围有所不同。根据毛泽东、邓小平的经典论述,“专政对象”既包括破坏社会主义事业、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内外敌对势力,也包括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侦查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政工具”、“刀把子”,它通过打击和防范制止犯罪,行使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因而,侦查活动具有“专政”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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