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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的顽固毒瘤——防止刑讯逼供的思想保(8)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1998年7月,原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刑警赵金元、屠发强为逼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熊先禄施以种种肉刑,致使熊先禄因外伤、剧痛、失水、饥饿、紧张等过度劣性刺激而休克死亡。去年12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赵金元、屠发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据称,这是我国《刑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判得最重的一起刑讯逼供案。[8]

  血泪斑斑的案例说明:首先,采用这种手段的刑事侦查人员无能或者懒惰。他们除了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不能取得或怠于取得其他充分确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其次,如果不是前者,必然是为了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有意加罪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再次,这两种犯罪行为还未得到有效遏制。

  司法人员借助刑讯获取口供,具有的危害性不容低估。但它的危害性在那里呢?有以下几点:1、模糊了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外部差异,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复杂的信息获取过程,侦查人员不仅要注意语言信息的获取,还要注意更为复杂的犯罪嫌疑人表情、语气、语调等方面的变化,以探明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正常讯问中,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的外表通常是可以看出区别的,而一旦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和强烈痛楚将使所有被刑讯者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都会全身紧张,疼痛难忍,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界限的模糊,使侦查人员失去通过表情、语气和语调来探明真伪的可能。对此,贝卡利亚也进行过细致的分析:“审查犯人是为了了解真相。真相有时会从部分人的面目表情中不期而然地流露出来,然而,如果说从一个平静人的语气、姿态和神色中很难觉察出真相的话,那么,一旦痛苦的痉挛改变了他的整个面目表情,真相就更难流露出来了。任何强暴的行为都混淆和抹杀了真假之间微小的客观差别。[9](P31)2、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是刑讯逼供最接直的危害后果。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的确,通过刑讯使拒不认罪的罪犯如实招供的虽然不少,但无辜者因肉刑摧残而乱攀乱供,含冤受罚的也不乏其例。同时,刑讯逼供还容易导致被告人在审判中翻供。司法实践中在一些主要以口供定案或以口供为线索获取其他证据的案件中,被告人一旦以自己的口供是刑讯逼供的结果而翻供,整个案件的证明活动就有失败的可能,这就使得检察官和法官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3、刑讯逼供有违程序公正,使法律的天平发生倾斜。现代意义的司法公正不仅要通过结果实现,更要通过诉讼本身实现,即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一个根据刑讯逼供而获得的证据所作出的裁判结果,以违法治违法,即使结果符合客观真实,但是,结果的正义是不能代替法律的公正的。刑讯逼供片面强调打击犯罪,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追求办案效率,必然忽视司法的文明,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人权。4、刑讯逼供会导致司法人员对正确行使司法权的漠视,使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严重受损,使国家在广大民众的形象遭受损害。刑讯逼供及易使普通百姓对整个社会的司法是否公正产生怀疑,失去信心,甚至会产生一些逆反心理。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是不相适应的。5、刑讯逼供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对此,贝卡利亚作过精辟的论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10](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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