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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刑讯逼供遭遇黑社会——刘涌案的启示(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进一步的启示是,一个不受司法制约的公安侦查系统是一个危险的系统。我国目前的“警察一司法”体系中,警察的侦查活动只受检察机关空虚单薄的法律监督,而不受司法(人民法院)的控制,是我国刑讯逼供普遍化的体制性原因之一。刘涌案辩护律师提出“鉴于庭审中诸多被告纷纷提出刑讯逼供问题,请法庭在庭后对各被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免发生不该发生的后果。”这一辩护意见显得“装模作样”(无贬义)和“无的放矢”(是事实),一个装模作样辩护意见反映的是同样装模作样的审判,人们不禁会问:我国是否有真正意义上的刑事审判。所以,从制度安排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从而将刑事侦查活动真正地纳人法治轨道,应当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

  有效地控制黑社会组织和打击黑社会犯罪,重要的并不在于刑法当中是否规定黑社会犯罪和黑社会组织及其刑事责任——黑社会实施或者可能实施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已有规定,重要的在于政府需要从刑事政策上考量,采取合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及必要时向立法者提出“松绑”要求——要求修改刑事诉讼法来扩大侦查权、弱化人权保障措施乃至限制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等等。但是无论如何,松绑不能理解为默许、纵容刑讯逼供,试图采取“形式”上宣告刑讯逼供非法而实际上对刑讯逼供不加限制的策略去预防和控制黑社会及其犯罪,显然是错误的。

  “恶事需要恶人磨”,刑讯逼供遭遇黑社会,未必是一件坏事,因为社会总是在折磨“和痛苦中步履艰难”‘地前进。在高度民主法治的社会和高度专制独裁的社会,黑社会都不会成为太大的问题。我们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已经确立,中国社会也正在从传统的的集权社会向民主法治社会过渡,黑社会及其犯罪必须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同样重要的是,刑讯逼供也必须予以真正有效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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