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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力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其也履行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虽然检察机关对此提供了证人证词进行反驳,但从证据优胜上来看是足推翻被告人提供的物证。从这一角度来看第一种意见似乎是很有道理,然而我们别忘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举证证明上是有差别的,民商事案件要求证据的证明力比较低,只要有优势就足以下判,但在刑事诉讼则不行,她要求证据的证明力要有完成性,疑罪从无原则。因此对被告人王某提供的物证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呢?笔者认为,在这点上也正是被告人的软肋之处,他提供的物证从形式上就存在瑕疵,受收贿款是三万元,而收据上是体现四万元,被告人又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这种情况存在一些让人合理怀疑之处,有可能被告人受收贿款不止三万元,或者就是虚假的行为;其次,证人黄石潭的证词虽然不足推翻被告人提供的物证,但已经对被告人提供的物证产生巨大冲击,使得被告人提供的物证证明力下降,加上该物证形式上又存在瑕疵,造成被告人所提供的物证只优胜之地位,但不具有完全性和充分性。因此可以合理怀疑被告人王某退赃这一事实。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玉鹏的行为是构成受贿罪,第二种意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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