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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制度之比较(4)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综观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控告或控诉犯罪的权利

  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向司法机关告发或控诉犯罪,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惩罚犯罪,是被害人一项最基本的权利。被害人行使告发或控诉犯罪的权利,目的在于引发刑事诉讼程序。世界各国基本都规定了被害人享有告发犯罪的权利,但对被害人行使控诉权的规定则有所不同。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害人控告或控诉犯罪的权利有以下三种情况:1、被害人有权向侦查机关控告,请求立案, 从而引起侦查程序;2、被害人有权就一定范围的犯罪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从而直接引起审判程序;3、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引起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为了保障被害人控告或控诉犯罪权利的行使,中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作了如下的修改:第一,增加了立案监督的规定,即由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施监督,保障被害人控告犯罪权利的行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二,规定一定范围的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可以互相转化,使公诉与自诉两种起诉形式可以互补,拓宽被害人行使控告和控诉权的渠道。自诉案件向公诉案件转化的情形是: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项所规定)中的八种自诉案件, 被害人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立案侦查,法院接受自诉立案审判后,认为需要侦查的,也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对于被害人的控告和法院的移送,都应当接受。公诉案件向自诉案件转化的情形是,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这些重大修改,充分体现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害人告发或控诉犯罪的权利也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在法国和德国,被害人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启动公诉程序或者给正在进行的诉讼以积极的影响。《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 条规定:“符合本法典所规定的条件,被害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第85条规定:“任何人认为受到某项重罪或轻罪的损害,要求赔偿,均可向主管的预审法官提出申告,取得民事当事人的地位。”第86条规定:“预审法官应当将此项申告转报共和国检察官,以使后者提出公诉书。”在德国,被害人除了可以作为自诉人提起自诉外,还可以通过提起附带诉讼,成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以检察院的辅助人员参与公诉。参加公诉的范围是:1、性犯罪的被害人;2、侮辱、毁损名誉、诽谤等犯罪的被害人;3、遗弃、伤害、虐待等犯罪的被害人;4、侵犯个人自由罪的被害人;5、谋杀未遂及故意杀人未遂的被害人以及被杀人的亲属;6、根据强制起诉程序而提起公诉的被害人。德国的强制起诉程序,是检察院不支持要求提起公诉的申请或者侦查终结后决定停止程序时,被害人有权向检察院的上级官员抗告。不服检察院上级官员的拒绝裁定时,被害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应当提起公诉时,有权命令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日本,起诉方式全部实行公诉,被害人无权提起自诉,但《日本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控告权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中的被害人,可以提出控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独立提出控告;被害人死亡后,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可以提出控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为被嫌疑人、被嫌疑人的配偶、被嫌疑人的四等亲以内的血亲或者三等亲以内的姻亲时,被害人的亲属可以独立控告;对于有损于死者名誉之罪,死者的亲属或者子孙可以提出控告。控告可以由代理人进行。此外,该法还对控告的期间、控告的取消、控告的方式、接受控告的司法警察官的程序等,均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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