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法律真实与人权保障(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在此,还必须辨明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从可能性上说,只要是由人负责事实的认定,误认事实的现象就永远是一种无法根绝的必然。孔夫子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的认识总存在出错的可能。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的认识应当如实反映客观存在,但由此并不能得出人的认识总是如实反映客观存在的结论。相反,只有承认人的认识存在出错的可能,才真正符合马克思的认识论。而且,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必须借助证据、必须在法定程序下进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裁判者认识对客观事实的正确反映。显然,如果摆在裁判者面前的证据只能得出特定结论,即使该结论确实偏离了客观事实,我们也无法对此进行指责。程序正义论大师罗尔斯亦认为,刑事程序是不完全程序正义的典型,程序无法保证结论的必然正确。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科学的态度应当是:承认误认事实的必然性并确保对事实误认的救济途径的畅通。

  第二,保障人权理所当然具有价值上的优先性,但保障人权本身并不意味着绝对不容忍错案的发生。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发生了错案,而在于错案是如何发生的。如果我们已经尽力,而裁判当时又只能得出此种结论,我们就必须接受事实误认的不幸结果并在发现后及时予以救济。在此意义上,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尽管较客观真实的要求为低,却包含了对人类认识能力有限性的认同,并通过要求裁判者的认识必须达到裁判当时的顶峰而具有了道德上的正当性。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强调了辩护方以及对自己是否实施指控犯罪行为最为知情的被告人等对裁判者认识形成的积极参与。因此,如果连辩护方都无法对待证事实为真的结论提出有合理怀疑的证明,说明此种事实认定出错的可能已经非常之小;如果仍然出现了误认事实的判决,则已经属于裁判当时无法避免的错误,“尽吾力而不达”,当然无可指责了。在此意义上,排除合理怀疑或许是我们在诉讼中唯一能够确实兑现的高标准。以此为证明标准,将有罪裁判立于诉讼程序尽力而为仍无法动摇的认识结论,该结论尽管无法排除误认事实的可能,却已经具有了道德上的正当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