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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恶性案件的审理更要严格依法进行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据《人民法院报》2月2日报道,轰动一时、震惊全国的杀人狂魔杨新海系列抢劫、杀人、强奸案昨日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犯罪嫌疑人杨新海,4年里流窜4省作案26起,杀死67人,法院经过10个小时的审理,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新海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罪名,当庭判处杨新海死刑。

  这么纷繁复杂的案子法院如何在一天的时间内审理完毕并当庭宣判?作为一名公诉人,笔者尤其感到奇怪,因为根据笔者多年的开庭经验,不说别的,仅26起案件的大量证据当庭举证、质证一天也远远不够。请听河南省漯河市承办该案的办案人员是如何回答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由院长挂帅的案件审判领导小组,并选派了刑事审判的精兵强将组成了合议庭。以一位副院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成员,充分掌握了几大摞卷宗的内容,对整个案情了然于胸,案件审理过程进展相当顺利, 尽管事先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整个案件审理仍然持续了10个小时。

  26起杀人案件10个小时就审理完备,并当庭作出宣判,速度之快,世所罕见。承办本案的审判人员业务水平肯定非常高,也吃了不少辛苦,事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笔者心中非常敬佩。

  但是,让人不解的是,漯河市中院的承办人员何以在开庭前就“充分掌握了几大摞卷宗的内容”,乃至未开庭就已经“对整个案情了然于胸”。既然整个案情都已经了然于胸,那即使不开庭,法官的判决书恐怕也已经成竹在胸了。如此说来,庭审又有何必要。

  我们知道,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1996年作过重大修改。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过去的庭审方式做了修改,由原来的“纠问式”变成现在的“控辩式”。现在的刑事诉讼要求以法庭审判为中心,一切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后才能确定是否采信为定案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提起的公诉案件仅审查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同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这些规定清楚的表明,开庭之前检察机关已不再向法院移送案件的全部卷宗,只移送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这样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避免承办法官在开庭之前看了全部卷宗后,“未审先定”。即未经过法庭审理就先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而使庭审变成走过场。

  前面提到的本案承办人员所说“几大摞卷宗”,不知是本案的侦查卷宗还是主要证据复印件,如果仅仅是看了主要证据复印件,会对“整个案情了然于胸”吗?

  一度时间以来,特别是“严打”斗争期间,我们的司法机关对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往往都强调“快捕快诉、快审快判”。似乎快判了,就对社会有了交待,对社会治安的恶劣影响就能挽回。印象最深的是2002年的南京汤山投毒案,从抓获被告人到开庭只有不到半个月,不到一个月就对被告人核准执行了死刑。当然,笔者不否认我们要提高办案效率,但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和企业抓生产不同,不能搞突击;刑事诉讼有其特殊的规律,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法定的期限。如果一味强调快,就会忽视对证据的要求,也会忽视对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极易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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