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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普通程序简化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5、当庭宣判率低。《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当庭宣判。但在实践中,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很

  少甚至没有当庭宣判。在《若干意见》颁布前,主要原因是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官在庭审前只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且法庭在审理时简化了法庭调查、举证和质证的部分程序与内容,法官对案件形成内心确信存在顾虑。《若干意见》的颁布虽然明确了法官开庭前的阅卷权,但法官未能及时转变思想观念,解除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顾虑,不敢于当庭认识,直接作出判决。

  二、改进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主要对策

  1、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是当前诉讼活动中证据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这一制度的建立对节约司法资源,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提高诉讼效率均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展示没有制定相关的规定,仍实行“移送证据目录”制度,而实行这种制度的后果是,控辩双方为维护各自利益吹毛求疵,甚至完全不顾控辩双方追求案情真实的诉讼目的,以至影响到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充分实现。而在简化审时平等展示证据制度,公诉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准备辩论重点,更准确地把握案情。辩护人则可以通过审阅公诉方的证据材料,把握被告人自动认罪的事实依据,并明确为被告人辩护

  的重点,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

  2、完善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具备条件。一是被告人必须完全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或承认指控的主要事实,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是适用简化审的前提。只有被告人对指定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才能反映其能够接受快速审判的主观意愿,被告人才有可能放弃部分诉讼权利,如质证证人、辨别书证等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才有可能实现实质性的简化。二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有起诉书所指控的每一起事实都有证据加以支持,只有每一份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有每个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才有作有罪答辩的可能,实行简化审才能保证被告人最终获得公正的审判。三是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除外,即使被告人采取了有罪答辩,控、辩、审三方也不应放弃对事实的审查,对证据的调查,以防止错杀无辜。四是对于有特别程序规定的案件,如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辨别能力或表达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的盲、聋、哑人犯罪案件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犯罪案件,虽符合简化审的条件,但由于被告人属特殊群体,加之其自身辩护能力的原因,通常并不能正确理解指控的

  性质及作有罪答辩能导致的结果,所以不能适用简化审。

  3、规范简化审启动程序。提起“简化审”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对侦察机关移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更多次进行询问,比较了解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态度。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看到的只是指控事实的主要证据目录及复印件,没有与被告人接触,不了解被告人情况,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被告人是否对被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不得而知。从职能分工来讲,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公诉机关,依法行使的是对犯罪的控诉职能。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审判职能,两者不能混淆,如果人民法院主动提起“简化审”,就有“控审”不分之嫌。提起“简化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解决有限的刑事诉讼资源与不断增加的审判任务之间矛盾,缓解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如果由人民法院提起“简化审”,则按要求必须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办理有关的手续。从实际情形来讲,还会多一些工作要做。从这方面讲,也不宜由人民法院提起“简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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