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沉默权制度确立之必要性探究(二)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大案犯利用,以求自我保护,避免打击或延长诉讼。对沉默权需不需要限制,即使在沉默权制度的发源地英国、美国,也存在激烈的争论。最终在1994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了《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规定了四种限制沉默权行使的情形,如当嫌疑人的人身、衣服或者在其被逮捕处发现可疑物品和痕迹,警察有权要求嫌疑人回答对这些物品、痕迹的询问,否则法官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美国也通过判例形式确立了米兰达规则的例外情况。如“公共安全的例外、为质疑目的而使用以前未交待沉默权获得的证据合法的例外(仅限于个案)”等。准确地说,即便在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西方国家,沉默权也是相对的。因而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时候,切不可造成一种假象,似乎在西方国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足以无限对抗司法机关的沉默权。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是加速我国法制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但是,切不能把国外已经修正了的旧“轨道”作为我们“接轨”的标准。就沉默权而言有利亦有弊,即便在英、美等国家对沉默权也是有争议的。在推崇沉默权的同时,必须全面地介绍西方国家近年来对沉默权的修改和限制。因而,笔者也赞成对沉默权进行限制。因为刑事司法制度应当充分反映社会的需要,尤其在犯罪日益严重的情况下,要保证有效打击犯罪,而不能过分强调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否则可能会置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于不顾。虽然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取向已从犯罪控制观向保护被告人权利观进步,但在现阶段的国情、社情下,如果不对沉默权的行使进行限制,势必会造成犯罪率上升、诉讼成本增加等负面影响。为了达到既有利于打击犯罪又有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的最佳效果,这种限制范围宜窄不宜宽。笔者认为,需要限制的只有一种情形:对于案发时被当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有关发案现场情况的讯问,法官有权作出不利于其的判决。因为这类情况可谓“铁证如山”,如果再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无异于放纵罪犯,浪费司法资源,从另一方面损害受害人的利益。特别应注意的是,即使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讯问,警察仍然无权以任何手段迫其供述,因为这意味着其自愿接受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对于法律规定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认方能定案的个别类型案件(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另当别论。

    第二,剥夺沉默权取得口供的法律后果。在沉默权制度完善的美国,如果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而以取得的口供对被告人定罪,将不为法官承认,不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这充分显示了美国人在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冲突面前作出的选择。这种作法与美国的历史和政治、法律文化传统息息相关。这一原则能否移植于我国呢?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有“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但并没有确立自白排除证据法则。沉默权制度和自白排除证据法则是有机统一的,因此剥夺被告人沉默权而取得的口供当然没有证据效力。但和美国相比,如果仅以此为由来判决被告人无罪,就我国的历史与现状而言,将会给司法实践带来空前的压力,无法协调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因此不能操之过急,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如果被告人的口供是案件的主要证据,被排除后使案件主要事实不清,应判决被告人无罪;二、如果口供被排除后,尚有其他合法收集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三、如果口供被排除后,根据尚有的其他证据不足以定案,可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三,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没有沉默权。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告人在自诉案件中除反诉权外,其他诉讼权利和在公诉案件中完全一致。如果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享有沉默权,那么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是否也应享有该权利呢?从沉默权产生和存在的依据看,最主要的是为防止政府随意侵入私人领域提供有限保障,而自诉案件是公民个人之间的对抗,除居中裁判的法官外,没有公共权力介入强迫个人控告对方,公民个人也无能力迫使被告人自我归罪。在自诉案件中不存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讯问,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承担提起反诉时的举证责任。如果赋予被告人一方的沉默权,实际上就打破了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平衡格局,对自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