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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2)
www.110.com 2010-07-07 00:02

 


2.除上述情况外,其余差价换房均由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签订差价换房合同前办理征询。


承租人应持《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征询表》(以下简称《征询表》),填写后,持《征询表》向出租人进行征询。


出租人应当自收到《征询表》之日起的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差价换房的,应在《征询表》所列范围内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作无异议。


六、差价换房审核


当事人订立差价换房合同后1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差价换房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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