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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丰台区土地局关于马家堡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1993年12月30日关于拆迁户在房改中是否执行房改租金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0号文件第一条“合理调整现有住房的租金,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到成本租金……”及第四条:“各城镇的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等都应结合住房制度改革进行”的精神和《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经研究,1958年后到1977年前因国家基本建设和建设外交使馆的农民拆迁户租用的直管公房,不应再保留原执行的各种租金优惠,一律执行《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租金暂行标准》,请贯彻执行。 丰台区局:

  你局“关于马家堡地区拆迁估价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现行的拆迁房屋重置价,是1992年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1992)第17号文件批准,“同意把现行重置价格标准适当提高,即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普遍提高20%”。现行标准为:城郊房屋估价按照1974年市房地字203号规定评估办法为基数,1982年上调40%,1986年在1982年基础上上调2—5倍(丰台区具体执行4.5倍),92年在86年基础上普遍上调20%。目前,此房屋估价办法仍然适用。

  2.京政办发(1992)4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可在原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再上调20%,即从1986年的平均房价每平方米212.1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254.52元,估价方法不变”。该价格为1992年全市房屋重置价格的最高平均价,并非全市各类新旧房屋的平均现值,实际执行仍按上述第1条办法办理。

  3.经我局审查,马家堡地区拆迁作价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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