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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我区自1993年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已有97个市、县(含柳铁)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47万名职工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7.2亿元。各地充分利用归集起来的住房公积金开展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职工购、建、大修住房,解决了部分职工住房困难的问题,有效地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但是,目前全区住房公积金在归集、管理、使用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偏少,全区尚有131万名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未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二是部分市、县财政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积极性;三是部分市、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还不规范和完善;四是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偏低,资金运用效益差,1999年全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仅占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6.5%;五是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截留、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时有发生。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把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式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条例》,切实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法制和维护职工权益的高度,正确认识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国务院《条例》,加快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二、全区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城镇的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单位的临时职工、外籍职工以及合同期不满一年的职工除外),均应依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所有单位都要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到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在本通知下发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天内到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

  四、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才能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缓缴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切实按照《条例》规定的列支渠道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对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的部分,应尽快补缴,不能拖欠。

  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七、2000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定为7%,经济条件好的市、县可以提高到10%,经济条件差的市、县不能低于5%。从今年起,各市、县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经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八、各地、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认真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帐户,在今年内将住房公积金核算到职工个人,并发给职工个人有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随时掌握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本息情况。

  九、各地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应该严格按规定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取和贷款,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同级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用于购买国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必须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于年终前根据住房公积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每年向同级住房委员会书面报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时,应当优先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十一、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的六种情形以外,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二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本息余额。

  十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本息余额后资金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本息余额,但应当取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十三、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提高风险意识,严格贷款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加强贷款项目的评估和跟踪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运作。

  十四、从2000年1月1日起,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将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管理费用分帐核算。具体核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十五、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职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财务收取情况进行审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按规定向住房委员会和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结算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年内由自治区房改办、财政厅、审计厅组织对全区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厉查处和及时纠正住房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六、要加强对《条例》的执法力度,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或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国务院《条例》,挪用住房公积金、以中心名义向他人提供担保、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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