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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262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一个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要组织好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层、管理层、服务层、监督层的学习,并向社会广泛宣传,使住房公积金的决策者、管理者、监督者和所有者都能理解《条例》的意义和内容,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共同执行好《条例》。

  二、健全机构。组建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的住房委员会,并尽快开展工作。各地要在现有的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的基础上,吸收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组成住房委员会,工会代表和专家人数一般不低于住房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要按精减、效能的原则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充实和加强。省里将根据《条例》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衔接、规范。

  三、省房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下发以来全省贯彻实施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条例》精神抓紧研究制订《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并争取今年年底前颁布实施。

  四、各地要对照《条例》规定,清理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政策的清理和调整工作: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应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各地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应由当地住房委员会拟订,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从《条例》下发之日起,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单位住房建设贷款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在保证提取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剩余资金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用于购买国债。

  鉴于原先国家政策允许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目前一些贷款项目还在建设之中,而且目前个人住房贷款需求也要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因此,允许各地可以在严格控制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条例》发布前已经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重新审查后继续发放贷款。除此之外,各地不得再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更不能突击放贷或采取修改协议和合同时间等弄虚作假的手段。对于突击放贷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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