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3]22号),现将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及时办理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一)领取或下载“汇缴清册”、“汇总表”和“调整数据盘”
1、各单位自7月4日起,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区县支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以下简称“经办行”)领取截至2003年6月30日单位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简称“调整清册”)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汇总表”(简称“汇总表”)。
各单位也可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以下简称“公积金网站”,网址为;WWW.housefund.com.cn或www.zfgjj.com.cn)下载截至2003年6月30日单位职工的“调整清册”和“汇总表”。
2、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的单位,自7月4日起到经办行领取截至2003年6月30日单位职工的“调整清册数据盘”(简称“调整数据盘”)和“汇总表”,也可登陆“公积金网站”下载截至2003年6月30日单位职工的“调整数据盘”和“汇总表”。
(二)填写“调整清册”的要求
1、内资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按200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的8%和月均实得工资的13%核定职工2003年度单位及职工的月应缴额。
2、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按200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实得工资)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批准后的缴存比例,核定职工2003年度单位及职工的月应缴额。
3、单位应按截至2003年6月30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明细与经办行打印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进行核对。职工姓名有误或人员不符、职工身份证号码有误或不齐的,单位应附明细与经办行核对修改。
(三)填报“调整清册”、“汇总表”
领取或通过“公积金网站”下载“调整清册”和“汇总表”的单位,在填写“调整清册”和“汇总表”后,加盖公章、报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由本单位工会签章,以下同)批准,在7月18日前报送到经办行。
领取或下载“调整数据盘”的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在“调整数据盘”上进行调整后,打印调整后的“调整清册”、填写“汇总表”,加盖公章、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7月18日前连同“调整数据盘”一起报送到经办行。
通过“公积金网站”调整的单位,在网上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生成调整后的“调整数据盘”后,打印调整后的“调整清册”、填写“汇总表”,加盖公章、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7月18日前连同“调整数据盘”一起报送到经办行。
(四)核对“调整清册”、“汇总表”
经办行对单位报送的“调整清册”或“调整数据盘”及“汇总表”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打印“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对单”(简称“核对单”),签章后返回单位;核对有误的,在“核对单”上注明修改意见,返回单位修改。单位应在“核对单”备注栏上核对后签章,送回经办行。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2003年7月住房公积金时,如与经办行审核后的“调整清册”和“汇总表”无变化,应按“调整清册”和“汇总表”中的缴存人数和月应缴额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简称“汇缴书”)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与经办行审核后的“调整清册”和“汇总表”有变化,单位应依据当月人员变化情况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变更表”(简称“变更表”)和“汇缴书”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中的调整后汇缴人数及月汇缴总额应等于“汇缴书”中的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减去“变更表”中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加上“变更表”中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
二、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凡符合规定单位可到经办行领取“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或“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也可登陆“公积金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加盖工会章和单位公章,经主管委局(集团公司)审核后,连同企业财务报表及职工工资报表,报管理中心审批。
三、欠缴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欠缴单位应按照欠缴年度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或经管理中心批准的缴存比例进行补缴。一次补缴有困难的单位,要制定补缴计划,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表”,并于7月18日前报管理中心。
为做好今年的调整工作,管理中心印制了调整文件和培训教材,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于6月23日至6月27日到管理中心(和平区成都道44号)领取;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自6月23日起到经办行领取。各单位也可通过“公积金网站”查阅调整文件和培训教材。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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