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厅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内党字[2002]8号)精神,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研究具体问题,认真做好省级领导干部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有关单位应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省级领导干部住房普查工作,建立省级领导干部住房档案,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省级领导干部住房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报经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二OO二年二月四日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
内党字[2002]8号
自治区住房委员会:
你委《关于送审〈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请示(内房字[2001]第17号)收悉,自治区党委、政府原则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请抓紧研究相关的具体问题,认真实施好自治区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制度的改革工作。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2年1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精神,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政策,适当调整;老房老办法,租买自愿;新房新制度,补贴购房;积极稳妥,协调推进”的原则,就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稳步推进省级干部现有住房制度改革
(一)省级干部(含享受省级干部待遇的干部)凡2002年1月30日前承租可售省级干部住房的,按照租买自愿的原则,可以购买现住房,也可以继续承租现住房。
(二)各部门专为省级干部建设、购买的公有住房(简称省级干部住房),除危房、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以及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不宜出售的住房由产权单位具体指定),原则上均可出售。
(三)省级干部购买现住房的成本价,以及工龄折扣、折旧率、现住房折扣、一次付款折扣等优惠政策,在2003年1月30日以前购买的,仍按当地2001年6月30日前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购买占地面积较大的院落式小楼与平房,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区低层住宅容积率最大值指标为1.1的规定,首先应核定其住宅应占地面积。对于超标占地面积,按如下两种办法,供购房者选择执行:(1)对超标占地按部门的宗地评估价格收取出让金后,其超标占地由购房者有偿有期限使用;(2)超标占地使用权不予有偿转让,由产权单位对现住房院落重新划割,其超标占地划归产权单位。
住房装修、设备超出普通公有住房标准的,适当提高调节系数,装修调节系数由房屋产权单位测算,报自治区房委办核准。
对于由产权单位出资建设的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酌情处理。
(四)我区省级干部承租、购买公有住房或为省级干部新建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是:正省级230平方米,副省级200平方米;在此基础上可浮动30平方米为省级干部购房控制面积标准。
(五)省级干部购买现住房后,其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所差面积可按内政发[2000]9号文件规定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所购住房面积超过本人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在购房控制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但不再享受与人个有关的政策优惠;超过购房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房出售超标加价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租住不可售住房的省级干部,要求购买住房的,可调换可售住房供省级干部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购买;无法调剂可售住房的,可由自治区财政或所属单位投资,另行建设省级干部住房,供省级干部购买;也可退出现住房按有关规定申领职工住房补贴自行购买住房。
(七)夫妇双方均为省级干部的,只能购买一套省级干部住房。
(八)省级干部购买的公有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
(九)稳步提高省级干部现有住房租金,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按当地租金改革规划执行。租金提高后,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老干部及其配偶按当地租金减免政策执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
(十)2002年1月30日起,省级干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
(十一)2002年1月30日后晋升的省级干部和调整住房的省级干部,在2003年1月30日前,可按本意见规定以房改成本价加优惠折扣购买现住房;也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购买住房。
2003年1月30日以后,新任省级干部通过使用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等自行解决住房。有条件的,也可以任职期间租用省级干部专用住房,任职期满后领取住房补贴自行选购住房。
(十二)我区省级干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省级230平方米,副省级200平方米,住房补贴标准暂按内政发[2000]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省部级干部遗属的住房问题
(十三)已故省级干部的配偶,可以依照本意见承租或购买一套不超出已故省级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现住房。
(十四)已故省级干部的子女及其他亲属,不能购买或承租现住房省级干部住房,并须及时腾退。
(十五)已故省级干部的配偶,现住房面积未达到已故省级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可比照正厅级干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及内政发[200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
(十六)对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省级干部所在单位要认真进行住房产查,建立省级干部住房档案,对省级干部承租、购买住房和领取住房补贴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与申报审批等各项制度。自治区老干部局和省级干部所在单位(或产权单位)在自治区住房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省级干部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要严格执行房改纪律和有关政策,如实申报住房情况,按规定承租、购买公有住房和领取住房补贴。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省级干部房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国家房改政策,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低价出售或购买省级干部住房、虚报冒领住房补贴等问题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五、实施范围及时间
(十八)自治区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老干部局管理的省级干部,以及有关盟市和企事业单位管理的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均按本意见执行。
(十九)本意见由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实施。
相关文章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
- ·内蒙古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明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旧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铁路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调整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居民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