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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以房地产为抵押贷款的管理,避免房产无证抵押、产权不清和私下转售等给房地产行政管理造成困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抵押贷款业务的正常开展,现根据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8)建房字第170号文的规定及《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精神,就以房地产为贷款抵押物的登记和估值问题规定如下:
一、用房产设定抵押权时,其房产须有房屋所有权证。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房产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二、凡以房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私章及被贷款单位的介绍信,到汕头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登记并填写房屋估价申请表。
三、抵押人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权时,全体共有人须有公证处出具的声明同意文书。委托他人办理时,须办理委托公证;所有权人在国外的,其声明或委托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有权人在香港的,由香港注册律师出具的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方为有效。
四、抵押的房屋产权是他人的,由公证处出具所有权人声明同意将房屋给贷款人抵押的文书,并两方同时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登记。
五、凡以房产抵押贷款的,其房产须经汕头市房地产交易所鉴证、估值,并张贴声明抵押通告十五天,期满无人异议的,由贷款人持汕头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评估价值表及产权清楚证明书,到贷款单位办理贷款手续。并缴房屋所有权证。
六、抵押期满须续贷者,由被贷单位出具续贷通知书,送汕头市房地产交易所备案。
七、抵押期满后,抵押贷款人应于终结之日起十天内持抵押到期偿清的证明,到汕头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八、房产抵押登记、评估的收费标准,在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之前,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关于建委系统收费项目、标准整改意见的批复》规定执行。即总房价1‰,最低为15元。
九、其它未尽事宜,按《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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