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房改)部门负责对调查表要进行认真统计、汇总及分析,全面掌握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及住房需求情况。
(五)数据上报。市、县房地产(房改)部门要将统计汇总情况及时上报省、自治区建设厅。
(六)建立档案。市、县房地产(房改)部门根据当地廉租住房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住房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保障对象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年度复核等有关情况。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的年度审核结果,适时更新。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一、基本情况
1.户主姓名:指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的户主。
2.工作单位:指低保家庭户主的工作单位。
3.联系电话:指低保家庭的联系电话。
4.低保家庭人数:指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人数。
5.户口所在地: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6.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
7.三无人员: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二、住房情况
1. 房屋坐落:有住房的填写房屋地址,多处房屋需分别填写;无住房的填写现居住地址。
2. 居住情况:
已购公房:指通过房改售房购买的公有房屋;
私房:指除已购公房外,其他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承租政府或单位的公有住房:与政府或单位签订正式租赁契约、合同(含其他说明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单位或政府向个人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合租公房;
租赁补贴房屋:指领取租赁补贴后自行租赁房屋;
实物配租房屋:指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屋;
借住房屋:指与父母同住或借住亲属或朋友的房屋;
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指未经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获得规划许可、等批件而自行搭建并用于自住的房屋。
3.成套住宅: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4.房屋面积:指供低保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面积,以契约、房屋所有权证或等合法证件中标明的类型、面积为准,对应填写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借住房屋、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不计入房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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