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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台北市政府(94)府秘公字第09406264500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3点(原名称:台北市市政大楼悬挂巨幅广告布条注意事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于市政大楼墙面悬挂巨幅公益宣导物,以推广市政宣导各项政令建设,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得申请悬挂巨幅公益宣导物者,以本府所属各机关(构)、学校(以下简称各机关)为限,且其内容须为各项政令、建设及其它公益活动之宣导、推动。

三、巨幅公益宣导物悬挂位置为市政大楼东区(东南、东北侧二面为一组)、西区(西南、西北侧二面为一组)、南区、北区外墙,公益宣导物之尺寸,以左右十五公尺宽,上下二十七公尺长。

四、悬挂市政大楼巨幅公益宣导物之色调,与市政大楼外墙色系宜考量其一致性,各机关应于悬挂日十四日前检具公益宣导物设计图稿,征询本府新闻处、文化局及都市发展局,提供本件公益宣导物之建议并纳入考量后制作。

五、各机关欲悬挂巨幅公益宣导物时,除西区由新闻处统一安排档期外,使用其余外墙应先向台北市市政大楼公共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管中心)预约档期,并须于悬挂日前检具征询文件,向公管中心提出档期使用申请。

六、各机关申请悬挂期间以一个月为限,但专签市长核定者,以不超过二个月为限。

七、各机关申请悬挂期间未超过一个月者,其申请档期经公管中心同意后,由申请单位依「台北市广告物暂行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暂行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府工务局建筑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提出设置许可同意后,始可悬挂。

八、各机关申请悬挂期间一个月以上者,申请单位应依暂行管理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杂项执照及杂项使用执照,其申请档期经公管中心同意后,由申请单位依暂行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检附相关文件向建管处申请广告物设置许可,并依设计图说装设完成后,请领广告物许可证。

九、使用机关悬挂巨幅公益宣导物,应依暂行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

十、悬挂或拆卸巨幅公益宣导物时,使用机关应慎选具高空作业之专业厂商施作,且应派有丙种(含)以上劳工安全业务主管在场监工,并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若有违反者,公管中心得禁止其施作,撤销悬挂权并依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使用机关悬挂或拆卸巨幅公益宣导物,应利用市政大楼非上班时间施作,并于施作前以书面向本府劳工局劳动检查处及公管中心报备,经公管中心同意后,始可施作。

十二、使用机关于悬挂作业时,不得增置钢钉及破坏墙面;拆卸作业时,应将固定用铁丝全数清除,不得残留于支架上,以维大楼之美观。

若有因悬挂、拆卸作业而造成毁损或破坏者,使用机关应负修复之责。

十三、本注意事项,若有未尽事宜之处得随时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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