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3)
www.110.com 2010-07-06 18:40
第十六条 开发区域的行政管理、司法管理、口岸管理、海关管理等,分别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从事成片开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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