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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险行业协会澄清保险反垄断案(2)
www.110.com 2010-07-26 10:43

  对此,被告表示了强烈不满,反驳道:“12月3日,是法庭安排我们双方交换证据的日子,也就是最后提交证据的期限。我们在这天向法庭提交了包括《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第三次修订)》在内的一系列关键证据,得到法官认可,甚至原告也当庭表示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正因为我们提交的证据有力而有利,所以迫使原告认识到他的诉讼根本于法无据,最终只得选择撤诉。比如,我们提供的系列证据中的一组显示:2008年7月9日,协会已经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保险公司讨论修订《车险自律公约》;8月11日,各相关保险公司对新公约就已审议通过;9月9日,经第三次修订的《车险自律公约》正式印发实施;9月10日,我们将新公约发布上网;9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才给我们发来传票,这时才得知有人告了我们。一句话,我们对《车险自律公约》从讨论修订到正式实施,这一切行为均发生在我们知道诉讼案件之前,这是我们根据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组织进行的一次例行修订。我们对原告标榜的所谓‘因为诉讼迫使协会修订自律公约 ’的说法感到不耻,这是一种恶意炒作行为,其真实目的昭然若揭。”

  市场经济中行业自律为人所误解的尴尬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黄明江在采访最后,表示了对行业自律工作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常常被人误解的苦恼。“其实国家是大力提倡发展行业协会的。早在2004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作出了‘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将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为‘自律’和‘服务’。行业协会就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扮演了政府不便出面、单个企业又做不到的角色,根本宗旨是反映行业呼声、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管控职能,才能有效解决市场效率低下和市场失灵之间的矛盾,这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已经给我们上了很好的一课。具体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出险率总在一个相对稳定的范围内波动,这就决定了商业车险经营不是价格越低越好,不能无限制地降价。在这个中间,保险行业自律要做的不光是对保险公司恶意杀价、无序竞争的自律,更重要的是对保险承保、理赔、服务等保险经营全过程的自律。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保险公司的永续经营,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黄秘书长最后语重心长地说道。(来源: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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