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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2)
www.110.com 2010-07-26 10:48

  显然,行政垄断行为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机关应有的做法,而是我国现阶段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政企严重不分和政府继续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造成的。有些行为人是不懂市场经济的规律,在新经济体制下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老办法,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有些则是为了实现不正当的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明知故犯地滥用行政权力。但是,不管行政垄断的表现是什么,它们的手段是一样的,即不正当和不公平地使用行政权力;它们的本质也是一样的,即偏爱个别企业,排斥其他企业,或者偏爱个别地区,排斥其他地区;其结果也是一样的,即破坏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优”不能胜,“劣”不能汰,使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和有效的配置。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因为往往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这种行为还会引发社会腐败,严重地损害政府的形象。因此,制止行政垄断应当是我国反垄断法在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有人认为,行政垄断是我国当前经济生活特有的现象,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其实,不管在中国还是其他国家,也不管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都是对竞争损害最甚的行为,这是古典经济学派早已指出过的。因此,反垄断法不能仅仅把目光投向企业,还应当同时关注政府的行为,否则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就不会有很大效力。例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30条第1款规定,“本法亦适用于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权属于国家或由国家管理或者经营的企业。” 欧共体竞争法在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方面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如欧共体条约第86条规定,成员国不得对其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享有特权或者专有权的企业采取背离欧共体条约特别是背离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任何措施;条约第87条规定,成员国不得利用国家财源优待个别企业或者个别生产部门,损害共同体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在1993年Corbeau 一案判决中, 欧共体法院虽然承认法国的国家邮政是一个提供普遍服务的企业,但它认为,私人企业仍可以在这个垄断企业力不能及的领域或在其经济效率低下的领域参与竞争,从而驳回了法国邮政提出的禁止Corbeau提供邮政快递服务的请求。法院还指出,法国邮政制止Corbeau向社会提供特种邮递服务的行为是在不合理地扩大其垄断权,违反了与条约第86条第1款相关的条约第82条。这个判决表明,除了绝对必要的情况,欧共体禁止所有能够引起限制竞争后果的专有权或者特权。这即是说,不管电信、邮政还是能源服务,这些方面的专有权或者垄断权应当是基于服务的非盈利性和公共利益,即在合理、公平和无歧视条件下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或者使用公共网络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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