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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反不当竞争)
www.110.com 2010-07-26 11:18

  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新西兰THEATRELIGHT LTD.

  地址:6 ROWE STREET,P.O.BOX 13-159 ONEHUNGA AUCKLAND NEWZELAND

  电话:64-9-6221187 传真:64-9-6365803

  法定代表人:REX GILFILLAN 职务:董事长

  被告:珠海泰立灯光音响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42号协和大厦五楼

  电话:0756-3336476

  法定代表人:郑大亨 职务:董事长

  被告:珠海泰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42号协和大厦六楼、九

  楼

  法定代表人:XIN YU ZHENG 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变更公司名称,立即停止使用“泰立”名称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泰立调光设备有限公司的“TL”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删除“泰立灯光”(www.tllighting.com)网站上的不实宣传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 “泰立灯光”(www.tllighting.com)网站及其各自公司网站的主页、“音响世界企业信息网”(//pro163.com/)及《珠海特区报》上登载致歉声明;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中方股东珠海中粤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粤新公司)于1994年合作成立中外合作企业---珠海泰立调光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地址为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协和大厦六楼。1997年8月14日,合作公司取得注册“TL”商标。合作公司主要生产、销售调光台、数字化硅箱(柜)、周边设备、灯具等调光设备及其配套件产品,兼营影视、舞台、场馆工程的设计安装,先后承建了深圳大剧院灯光系统改造工程、辽宁艺术中心、天津大剧院、珠海电视中心、珠海市报业大厦、辽宁艺术中心等工程。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合作公司在舞台灯光设计、安装领域取得了良好的商誉。

  被告一是合作公司总经理郑大亨与其儿媳投资设立的以舞台灯光、音响工程设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合作公司的总经理郑大亨之子郑新宇投资设立从事调光设备、舞台灯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从事影视、舞台场馆的灯光系统设计安装的外商独资企业。被告一、被告二的经营范围均与合作公司相近似,但被告一、被告二却在未经合作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擅用合作公司—珠海泰立调光设备有限公司的名称“泰立”,将企业分别命名为“珠海泰立灯光音响设计安装有限公司”、“珠海泰立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的规定,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行为分别侵犯了合作公司的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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