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并购各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实体机构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七)并购交易概况。建议包括:交易性质和方式(如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组建合营企业等),交易标的、交易金额,并购交易过程,并购交易预计完成的日期,并购交易完成后相关公司的控制和关联关系(必要时,可用图表表示公司结构),并购交易所涉行业或主要产品,并购交易的动机、目的或经济合理性分析。
(八)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的界定一般包括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的界定。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或者认为不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均应说明理由。
(九)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内并购各方相关市场内的销售额及市场份额,并说明数据来源、计算依据,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十)相关市场内最大的5个竞争者的名称。为提高审查效率,鼓励同时提交上述竞争者的市场份额或在相关市场(领域)的地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一)相关市场的供应结构和需求结构情况。应提交并购各方上、下游主要企业名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提高审查效率,鼓励同时提交相关市场上、下游主要企业名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二)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从如下角度提交描述竞争状况的资料:
1.市场进入分析。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1)进入市场的成本;(2)任何法定或事实上的准入障碍;(3)因知识产权而产生的限制;(4)并购各方在相关市场中作为知识产权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情况;(5)相关产品规模经济的重要性;(6)相关市场上竞争者数量、规模以及上下游市场是否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限制等。
2.相关市场内经营者横向或纵向合作协议情况。例如是否存在研发、专利使用权转让、联合生产、分销、长期供应以及资料交换等方面的协议。如有可能,应提交上述协议的进一步情况。
3.最近三年,相关市场上的重大市场进入或退出情况,如有可能请提交进入或退出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
(十三)并购协议。如果协议为外文,应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重要部分中文摘要。
(十四)并购各方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果会计报表为外文,应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主要部分中文摘要。
(十五)请求审查豁免的材料。
申报人认为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审查豁免的情形并主张审查豁免的,应同时提交审查豁免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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