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返券促销涉及复杂的演算过程,总折扣率随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多少、额度、次数各不相同,并处于不断变化中,难以清楚标明。这种促销方式扰乱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使明码标价失去了作用,而且“买100返100”等的标示,极易造成所售商品打五折的误解。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定,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2.涉嫌“变相搭售”、“捆绑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返券活动中,商家大多对商品标价进行了“技术”处理,消费者很难找到标价正好达到参与返券活动的合适商品。最终可能导致消费者违背初衷,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钱财,买了一堆可能并不需要的商品。
传统的搭售行为,是明确要求消费者购买A(商品),就必须购买B(商品);返券规则却是消费者买了a(总价限额商品),就得在商场内再买b(返券额度商品),否则会遭受相应损失。后者虽未指定明确的购买对象,但却限定了购买商品的价格总额和购买地点,相比原来单纯的强制搭售,其可选范围虽有扩大,但本质并未改变,实际上是以损失返券为“要胁”的“变相搭售”、“捆绑销售”陷阱。
3.涉嫌价格歧视。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营者提供相同的商品和服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实行价格歧视。在返券活动中,由于交易规则过于复杂,消费者的文化水平、年龄职业各不相同,有的精于算计,有的反应较慢,面对同样的商品,只因本人能力有限,就要向经营者付出更多的费用。一些人认为这是商家的智慧,实际上则是利用消费者的不足和弱点,赚取昧心钱。这种做法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涉嫌价格歧视。
4.涉嫌违法发行代金券。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商场印制的返券也是代币票券中的一种,这种随意发行返券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人民币的权威性,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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