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竞争 > 欺骗性交易 >
返券促销(2)
www.110.com 2010-07-26 13:08

  而返券促销涉及复杂的演算过程,总折扣率随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多少、额度、次数各不相同,并处于不断变化中,难以清楚标明。这种促销方式扰乱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使明码标价失去了作用,而且“买100返100”等的标示,极易造成所售商品打五折的误解。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定,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2.涉嫌“变相搭售”、“捆绑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返券活动中,商家大多对商品标价进行了“技术”处理,消费者很难找到标价正好达到参与返券活动的合适商品。最终可能导致消费者违背初衷,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钱财,买了一堆可能并不需要的商品。

  传统的搭售行为,是明确要求消费者购买A(商品),就必须购买B(商品);返券规则却是消费者买了a(总价限额商品),就得在商场内再买b(返券额度商品),否则会遭受相应损失。后者虽未指定明确的购买对象,但却限定了购买商品的价格总额和购买地点,相比原来单纯的强制搭售,其可选范围虽有扩大,但本质并未改变,实际上是以损失返券为“要胁”的“变相搭售”、“捆绑销售”陷阱。

  3.涉嫌价格歧视。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营者提供相同的商品和服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实行价格歧视。在返券活动中,由于交易规则过于复杂,消费者的文化水平、年龄职业各不相同,有的精于算计,有的反应较慢,面对同样的商品,只因本人能力有限,就要向经营者付出更多的费用。一些人认为这是商家的智慧,实际上则是利用消费者的不足和弱点,赚取昧心钱。这种做法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涉嫌价格歧视。

  4.涉嫌违法发行代金券。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商场印制的返券也是代币票券中的一种,这种随意发行返券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人民币的权威性,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