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竞争字[2009]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各铁路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进一步做好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阻碍或限制物流业跨行业、跨地区服务行为工作,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强化物流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清理阻碍或限制跨行业、跨地区物流服务的政策措施,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物流业竞争的行为,打破行业垄断、地方封锁对物流业资源整合和一体化运作形成的障碍;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物流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流服务质量,制止违法经营,维护物流市场秩序。
二、工作内容
(一)积极组织开展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纠正排除、限制物流业跨行业、跨地区服务的做法。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和《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组织本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各自制定的与物流服务有关的政策文件和其他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对照检查,及时纠正含有排斥外行业或外地区物流服务、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物流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政策文件清理工作要在明年第一季度前完成。
(二)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物流业竞争行为。工商、发展改革(物价)和商务部门要依法制止限定单位或个人只能接受本地物流企业提供服务、设置歧视性市场准入门槛、收取歧视性费用等限制物流业跨地区、跨行业服务的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交通运输、铁路、公安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货物运输、危险品运输管理,不设置歧视性审批程序和项目,严格审批行为,切实实现审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坚决杜绝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在行政区域不按法定程序检查车辆的行为,对车辆违法行为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防乱罚款、乱收费情况的发生。
(三)规范物流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支持服务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跨地区经营和设置网点,依法引导网络型物流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完善物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营运资质要求的物流企业,要及时清除出市场。加强物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和其他违法经营活动,规范物流企业经营行为。继续强化物流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物流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大力推进物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物流企业服务意识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当地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协会、商贸企业和物流企业间的良好互动,带动行业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