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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儿童少年校园性骚扰事件通报规定乙案
www.110.com 2010-07-14 13:01

  一、依据本府社会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97年11月4日高市家防保字第0970005912号函办理。

  二、儿童及少年发生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性骚扰防治法」及「性别平等教育法」已有明文规範,其立法时序较「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为晚,依「后法优于前法」塬则,优先适用上开二法。

  叁、有关儿童及少年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依「性骚扰防治法」及「性别平等教育法」,毋须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相关规定进行通报;后续将由教育部修正「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防治準则」相关规定,以符实务。

  四、有关儿童及少年本身併有受虐问题,教育人员即当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条规定通报;惟倘该儿童及少年本身无受虐问题,究其问题本质係「家庭暴力事件」,教育人员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条规定通报当地主管机关,毋须另订通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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