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获取100%股权后,目标公司的存续问题
www.110.com 2010-08-05 14:28
收购人获取100%股权后,目标公司的存续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一般均由各国的公司法加以规定。从理论上讲,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目标公司可以续存,成为收购人的独资子公司;在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则目标公司必须解散,并入收购公司,即被收购公司兼并。
我国《公司法》原则上不承认一人公司,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才被允许单独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与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有较大区别)。所以在我国,除非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收购人,否则在收购人获得100%股权后,目标公司必须解散,为收购公司兼并。 但现行的《公司法》和《暂行条例》均没有对这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证券法(草案)》第七十九条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兼并,被兼并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虽然这一条款在用词等方面还不够准确、完善,但毕竟是对现行立法的突破,弥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
总之,要约收购制度是各国收购法律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成文法或自律守则都对要约收购作出规范,如美国的《威廉姆士法案》、新加坡的《收购与合并守则》、英国的《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和香港的《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等。可见,要约收购在各国收购法律中的地位。我国将来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条例》应重点对要约收购制度作详尽明确的规定,从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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