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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剖析——对物权法责难的回(2)
www.110.com 2010-07-09 10:53

  第二个我认为要使国有财产不至于流失,又有一个第二个重要的机制,就是要建立市场健康的流通机制。现在有人攻击,市场流通恰恰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最主要的原因。我认为市场经济必然要有流通,不仅私人财产要流通,国有财产也要流通。那么是不是流通就造成流失呢?这个问题很复杂。我们只能说流通可能会造成流失,但是流通并不是流失的最主要的原因。国有资产要增值必须流通,任何财产不流通是不能增值的。当然流通中也可能会出现流失。我们可以拿深圳作为最典型的例子,深圳人很大的骄傲就是深圳的国有财产是最早进入流通领域的,国有财产改制以后都变成国有资本了,国有资本可以流通了,而恰恰深圳的国有资产是在大幅度增值,没有流失。我们现在正在制订国有资产法,或者叫国有财产法,也有人主张叫国有资本法,但是不管怎么说,我们是要把国有财产在流通领域里面、在企业经营里面、在市场里面,要把它变成国有的资产,甚至把它变成国有的资本。我想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把国有资产变成国有资本。我们现在搞的股权分置,也是要把国有的股权真正变成流通股。在这个意义上说,平等就是流通,流通也就体现了平等。总不能说只有私人的股权或者流通的股权才能流通,而国有股永远不能流通。也不能说,由于国有的财产一块钱是一块钱,而私人的财产的一块钱也许实际上是五块钱出的资,在这种不平等的情况下,永远造成流通股能够流通,国有股永远不能流通。在这个意义上,我可以跟大家说,我们现在的股权分置产生了巨大的分歧。有一位经济学家专门发表了几万言书来批判,认为现在国有股流通是国有股流失。为什么国有股流通后又对流通股的股东给以这么大的补偿呢?一百块钱要给你三十块钱的补偿呢?我作为一家公司的独立董事,他们最近拿出了一个方案,要赔给私人的流通股的股东几个亿。有人就要说,这不是国有财产流失了么?为什么要补给他们呢?甚至包括证监会内部的工作人员也对于股权分置,国有股要进入流通领域对于流通股的股东以补偿,持很反感的意见。但是这样重大的一个疼痛,或者说我们要真正建立一个市场平等的原则,你就必须让国有股和其他股一样也进入市场流通的领域。只有进入流通的领域,我们才能体现资产的增值、股权的增值,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必须要经过这一步。但是我们要看到,确确实实在流通的过程中,国有资产有严重流失的现象。那么我们需要很好地来分析,在哪些问题上,国有资产进入流通领域里面出现了严重流失的现象。

  这就是我说的要确立的第三个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国有企业改制能够健康的第三个重要机制,是主体机制。我认为主体机制是我们亟需更好地来确立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现在已经比较完善了,但是过去不能完善的仍然存在问题。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既然流通就是转让,而转让实际上就是买卖,而买卖就必然要有买主和卖主。国有企业改制本质说来是把国有财产卖掉,或者把国有企业的财产按照转制的办法变成国有股股权,而股权显然不能百分之百是国有股股权。那或者是职工持股,或者是法人持股,或者管理层持股,或者其他人持股。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在相当长的期间里面,出现了主体缺位的问题。刚才听到了其中有一片获奖的论文,讲了管理层收购究竟是什么,下面用的词是很厉害的,我们现在确实有一些管理层收购是掠夺国家财产,但是我们怎么来看待这样一个问题呀?我想首先的问题在于,谁是卖者?任何一个买卖关系里面首先要有明确的卖主和买主。买主在改制里面是明确了,可能是民营企业家,可能是职工,可能是管理者阶层,但是谁是卖主呢?长期以来,我们国有企业改制弄不好变成了自己卖自己。企业把企业的财产由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以比较低的价格甚至白送的价格卖给自己。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关键在哪里?关键在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卖主的缺位。我们国家能够代表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股权的单位,长期以来是很混乱的。以前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只是管理部门,并不代表产权部门;而产权部门相当长时间是在主管部门;而主管部门后来又都撤销了。商业企业在商业局,机械企业在机械局,这些是来行使产权的机构,那你怎么能够很好的体现呢?这些机构都是很快要消亡的,连这些机构本身、工作人员,就没有来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意识,也没有这种责任感,那你怎么能够使国有财产不流失呢?今天我们建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现在是中央169家企业比较明确了管理的部门,但是地方呢?到底一个区政府,区下面的一个国有企业,谁能够代表国家的产权,作为产权人来行使卖主的权力呢?也是比较混乱的。可能一个区长就能决定,或者其他一个人就能决定。所以现在有人建议,国有财产行使的权力应该更明确,有的主张国资委,有的主张各级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来行使,我想,无非大家都在研讨一个问题,究竟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企业的卖主究竟是谁?我们现在有巨额的金融资产,我们的金融资产的权利现在谁来行使啊?金融资产没有一个国资委啊。你有了汇金银行,有了这样的银行,谁来行使啊?也仍然是在争论。财政部说我是金融资产中代表国有资产的产权人,我是产权的代表,但是财政部他能管得过来这么多的金融资产的产权人么?金融资产尚且好说,因为金融企业——银行,它都是全国统一的,现在归于省级的银行。但是其他的企业,很大一部分地方的国有企业,很大一部分地方的亏损企业,它的国有资产行使的权力也就是卖主的权力仍然是不够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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