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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3)
www.110.com 2010-07-08 21:52



  三、投资人改正虚假出资对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影响

  我国法律法规对虚报注册资本和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登记,均规定了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的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企业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第五十九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投资人改正虚假出资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投资人改正虚假出资后,会计师事务所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投资人改正虚假出资后,企业的注册资金已经到位,与该企业进行交易的利害关系人的信赖利益事实上已经有了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免除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投资人改正虚假出资后,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投资人虽然改正虚假出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已经到位,与该企业进行交易的利害关系人的信赖利益事实上已经有了保障。但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这个间接侵害债权的行为仍然存在;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过错仍然存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条件下,这种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而且这种损失和出具虚假验资证明,使得注册资金不足的企业得以成立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投资人改正虚假出资后,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二种看法的争议实质在于归责原则的价值取向,第二种意见显然采纳了较为严格的归责原则。其实,从公平、公正的角度看,投资人改正虚假出资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债权发生的时间:

  如果债权发生在投资人改正虚假出资前,会计师事务所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前所述。

  如果债权发生在投资人改正虚假出资后,会计师事务所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投资人虚假出资,取得企业登记,在形势上已经“合法”出生,但由于注册资金没有到位,其在人格和行为能力上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法律法规设定“责令改正”的程序,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补足注册资金,弥补其在人格和行为能力上的缺陷,取得完全的人格和行为能力。投资人改正虚假出资,得到登记部门的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对这以后产生的债务,对相对人应当免责。但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已经发生,免除其对相对人的责任并不排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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