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4日,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与谢志军签订协议共同对综合营业楼装修委托鉴定 。双方向鉴定机构提供了安阳市志洹公司、国际饭店相关帐薄及谢志军提供的票据,因三者之间难以分开,故三位一体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五股东利用建设银行安阳分行文峰支行所有房产进行评估作为出资虚假出资;向岳振兴借款出资100万元又抽逃,故其五股东应当在注册资本100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因其虚假出资及抽逃资本应当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宣告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公司资产独立为法人财产制度的精髓及本质,现两公司及五股东财产相混合无法分离,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 依法宣告被告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为非法人企业;各股东对出资不足1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詹富贵采取部分履行合同,将购进的部分纸张以低于购进价格销售,为拖延付款,签发空头支票、使用明显高于项目实际价格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还款抵押担保等手段,骗取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的各类纸张,共计价值人民币6700万余元。上述部分赃款被詹富贵用于安阳市火车站广场东侧综合商业楼南塔楼、北塔楼及部分连接体装修950万元,这950万元为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的合法财产,因事实上与两公司及其他债务人资产相附合于此房产,故为保护中国金龙公司的合法权益,金龙公司概括收购其全部装修及建行综合商业楼。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在接受该净资产(扣除950万元)范围内支付国际饭店公司、志洹公司、谢志军以及两公司、谢志军因装修所欠其他工程尾款、岳振兴借款。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应当对企业经营承担责任,对于除装修以外的资产及亏损应当由该公司承担和接受。该公司法人资格被宣告无效后,应当由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资金产生的子息承包金100万元,应当归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所有。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借岳振兴的本金及利息140万元,应当有詹富贵等五 股东承担。现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已从该装修中查封、拆除140万元设备,造成相关工程无法正常使用,该损失应当由詹富贵等五股东承担。或者从应付款扣除140万元支付岳振兴后,要回该设备。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债务跟随财产原则,工程尾款已经发现的为避免争议,应当在清算中扣除直接支付给债权人,潜在的相关债务在本次清算后,由五股东承担。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敬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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