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桦虚报注册资本案(2)
www.110.com 2010-07-08 22:55
被告人管桦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管桦不服,以一审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为其上诉理由提出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管桦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骗取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注册资本罪,应当依法惩处。管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据此,该院于1999年12月13日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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