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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费大大超过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协议判
www.110.com 2010-07-08 22:55

[案情简介]:李勇辉与王小雷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李勇辉于2003年8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与王小雷在2003年6月20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王小雷将汛雷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汛雷公司)全部股权的30%转让给李勇辉,转让价格10万元。转让合同签订后,李勇辉于2003年6月30日向王小雷支付股权转让费8万元。而此后李勇辉发现,汛雷公司的仅为20万元,王小雷只投资12万元,占60%的股份,其以10万元价格转让汛雷公司30%的股权价格过高,对股权转让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请求王小雷退还1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在法庭审理中王小雷辩称: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李勇辉受让我所持有汛雷公司股权,并不是汛雷公司股份的30%,而是我个人持有汛雷公司全部股权的30%。李勇辉应当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20日内给付转股价款10万元,而其至今尚欠2万元未予付清。汛雷公司注册资金是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公司股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行为产生的可独立转让的财产权,故李勇辉以股权转让价款过高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王小雷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李勇辉给付股权转让价款2万元。

[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查明,汛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20万元,王小雷注册时出资12万元,占汛雷公司60%的股权,张雪娜出资8万元,占汛雷公司40%的股权。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股权价值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而发生变化,与公司注册资本不是等价关系,在王小雷转让股权过程中,虽然没有对汛雷公司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但根据合同自治原则,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自行协商约定股权转让价格,李勇辉与王小雷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王小雷在汛雷公司的股权划分为100%,将30%转让给李勇辉,转让后王小雷仍占70%的股份。李勇辉无证据证明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内容显失公平或受欺诈而签订,其要求撤销与王小雷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李勇辉的诉讼请求,根据王小雷的反诉请求,判决李勇辉给付王小雷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2万元。

[律师评析]:李勇辉以对股权转让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法院没有给予认定,而相反的是,李勇辉未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向王小雷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是不争的事实,故法院判令支持王小雷的反诉请求,判令李勇辉向王小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万元是符合事实的判决,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王小雷的股转让行为,在转让之前已经通知了汛雷公司的股东张雪娜女士。根据汛雷的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同意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公司股权。王小雷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李勇辉的行为已经通知公司另一股东张雪娜,并且已经通过股权转决议,故股权转让合同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其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法通则》第59条对民事行为有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所以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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