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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与产权交易所的发展(6)
www.110.com 2010-07-08 20:31


  第二、国有股权转让是以场外交易为主,而这个场外交易平台只能是产权交易所。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与实体经济不相适应之处,譬如证券市场不够规范、缺乏层次性等。我国应在进一步规范A股市场的同时,建立和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在经济运行相对规范、资金需求比较突出的有条件地区,积极发展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目前,我国所要建立的场外交易市场应当是一个以实质性产权交易为内容的市场,其主要功能应是为中小企业发展募集权益资本、为并购和战略投资提供交易场所。以实质性产权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场外交易市场,一方面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股本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另一方面可以完善中小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其熟悉上市运作,为将来真正走向更高层次的创业板市场创造条件。此外,地方性的场外产权交易场所,也可以有力地引导非正式金融走向正规。但需谨防个别风险投资基金运用不正当手段,将场外交易市场变为实现退出以及赌博的场所。国资委可以决定企业国有股出售转让事宜,但并不意味着国资委可以不受约束地决定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出售转让,更不意味着国资委可以决定在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如果是这样来理解国资委的话就大错特错了。国资委的成立、企业国资监管条例的出台,会加快国有股出售转让的进程,也包括加快上市公司国有股出售转让的进程,但不是在二级市场,而是在场外进行。证券市场是一个强监管市场,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在所有涉及到证券市场的行为中都是不能缺席的。国资委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包括决定股权出售转让事宜,都不能不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更不能自行其事地搞二级市场的国有股减持,所以上市公司国有股出售转让将会是“场内谨慎,场外大胆”。
  第三,进入产权交易所进行国有股权转让,是国有股转让市场化的重要体现。国有股转让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政府不是管市场,而是参与市场。所谓管理市场,就是按你的目标去体现管理;参与市场就是要按市场规则办事,不能标新立异。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市场,这往往是要失败的。在国有股转让过程中,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即除尊重市场规则外,国有股转让速度要有所控制,上市公司国有股规模较大,应逐步减持;选择适当时机转让,这个时机不是政府说了算,而是由市场来决定;在制定方案时,重视原有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问题。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管理办法》和《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各种收购主体平等的市场地位,提出了转让股份“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的办法,按照公开竟价机制,其他潜在的收购人可以参与竞争出价,价高者得。增加竞争性和透明度是我国国有股权转让及公司控制权市场形成的关键,让其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作业”。从监管角度来看,规范的收购程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的信息披露制度,方为务实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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