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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特别清算
www.110.com 2010-08-04 14:55

  1、特别清算的启动

  公司解散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后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公司股东、债权人可以向地或主要营业地的基层或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特别清算。

  2、清算组的组成

  人民法院可以从公司股东或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清算组成员。

  3、人民法院的权限

  (1)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并作出裁定;

  (2)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

  (3)特定情况下裁定非破产清算转为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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