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清算 > 公司清算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
www.110.com 2010-08-04 14:59

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附件: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 收 范 围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