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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公司清算组(5)
www.110.com 2010-08-04 14:59

告烟台金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150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清算组支付原告烟台金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 自1998年1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的,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0010元,财产保全费80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清算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祥刚

  代理审判员 孙 英

  代理审判员 李培进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赵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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