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制清算的程序和范围
清算组清算程序可参照自愿清算的规定,第一是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催报债权;第二是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三是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第四是分配剩余财产;第五是清算完结。至于公司清算的范围,是对公司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公司的出资不仅涉及公司存续时公司股东的权益分配,而且在公司终止时,其将直接影响公司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公司债务的根本保证。因此,在公司清算的时候一定要核验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并核验公司资本的真实性。核验完公司的出资后,重点应当清查公司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并分析债权债务的性质、清偿和收回的合理性依据。对这些事项的清算,一是要清偿公司的债权,二是要完全回收公司的债务,而且要安置公司的职工,并为公司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提供合理的依据。
[编辑]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基本步骤[1]
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1)接管公司财产;(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4)分配剩余财产;(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知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1)清算费用;(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3)应缴纳的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6)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度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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