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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为何难付表决(2)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对此,委员们也有不同意见。本次分组审议中,周声涛委员表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利用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但是在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打砸抢烧事件时,为了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在紧急情况下,“该抓的抓了,抓了以后,通过甄别,该放的就放”,对此,“适用国家赔偿法,操作起来有难度”。

  记者注意到,决定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七项免责情形,其中第四项是新增的一项,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这既谈了刑事处罚,又谈了行政处罚,完全是两回事。这样规定的话,可能会使有些机关免责。”严以新委员直言不讳:“这是一个矛盾,建议删除这一项。”

  焦点二:赔偿范围应否扩大

  日前发生在上海等地的“钓鱼执法”事件备受公众关注。在分组审议时,陈秀榕委员建议,在本法中加入可对“钓鱼式执法”等不正当取证的行政行为提出国家赔偿的规定,以严格控制类似不正当行政行为在一般行政事件中的滥用。

  最高立法机关关注民生,紧扣社会热点,不止于对“钓鱼执法”的关注。今年初发生的“躲猫猫”事件也引起了委员们的深思。

  记者看到,决定草案新增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草案三审稿还将“看守所”也纳入了赔偿义务机关范围。相关条文修改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由原来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变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在本次常委会审议期间,也有学者对“看守所”列为赔偿义务机关有不同看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王贵松表示,无论从看守所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还是从其自身职责上来看,将其认为是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义务机关都是顺理成章的,没有必要再“纳入”,这一修改属于“可改可不改的内容”。

  在国家赔偿法实施的14年里,“国家赔偿的范围过窄”,受到的指责较多。草案三审过程中,有部分委员针对“赔偿范围”进一步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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