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法院副院长 陈智伦
今年两会上,针对修改联名提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共有500名之多。代表们普遍认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没规定金钱赔偿方式,只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且这三种形式没有任何保证条款,难以操作。而国家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有时远大于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建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也有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涉及面太广,目前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时机尚不成熟。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法院副院长 陈智伦:已有规定但应进一步扩大范围
对国家机关侵权造成的自然人精神损害要不要纳入国家赔偿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当说绝大多数人的意见都是肯定的。对此,笔者也持肯定的态度,赞同把对自然人的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问题是怎样纳入和在多大程度上纳入?如何针对国家赔偿的特点进一步完善?
应当指出,对国家机关造成的自然人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已经构成了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的部分内容,换句话说,自然人的精神损害已经纳入,至少说已经部分纳入了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都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法律渊源,也是我们建立和完善对自然人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在这些法律规定的基础上,2001年3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该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这里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作了规定,该法第二十七条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都作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国家赔偿法已经对自然人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作了一定的规定,至少已经有了这部分内容。同时,还应注意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否属于对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方式,理论界意见不一。无论如何,国家赔偿法并未排除对精神损害进行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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