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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之比较(6)
www.110.com 2010-07-21 11:04

  (二)因申请而发生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程序的,在申请形式上,都实行书面申请为主,口头申请为辅的原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2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三)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请求时效相同,均为两年,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由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提起,因而“一并提起”的时效适用复议和诉讼的有关时效。

  (四)无论是合议庭评议行政赔偿案件,还是赔偿委员会处理司法赔偿纠纷,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且两者在人数组成上亦有相同的要求,都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五)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程序中,在赔偿问题上运用证据的规则相同。在国家赔偿程序中,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得到确认之后,解决赔偿纠纷的关键是要认定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对此,应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管机关在必要时也可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

  (六)在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程序,围绕着赔偿纠纷可以进行调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赔偿诉讼除外”。这是因为赔偿诉讼不涉及对行政职权的处分问题,而是对经济利益的处分,具备调解的基础。在国家赔偿程序中,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围绕着赔偿问题,主要是赔偿方式和金额上可以适用调解。

  (七)无论是人民法院所作的行政赔偿判决,还是赔偿委员会所作的赔偿决定,一旦生效,就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赔偿义务机关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时,受害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旭 罗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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