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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人依法有应判处死刑而被判处死刑并且已
www.110.com 2010-07-21 10:58

   甲伙同乙丙丁等采取爬窗撬门入室等手段流窜盗窃作案5起,盗得彩电、床上用品等物,共计38070余元。其中甲主盗4次,盗得物资价值36720,参与盗窃1次,盗得物资价值1350余元。
    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甲乙犯盗窃罪,判处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甲不服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甲死刑,并已执行。此后,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原终审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决定再审。经查明,原审对甲的定罪准确,但对所盗物资价值计算有误,论罪应判处有期徒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原判对甲的定罪部分和对一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赃物收缴部分;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对甲的量刑部分。
    对于犯罪人不应判处死刑,但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案件,国家对此应负赔偿责任。这并不违反“无罪赔偿”原则。因为“无罪赔偿”应理解为是无罪羁押赔偿,是指侵犯自由权的赔偿,但错杀的是侵犯生命权的赔偿,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混淆,因此本案中,甲的家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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