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反补贴易引起连锁反应,出现被其他国家滥用的趋势。当出口产品在一国遭到反补贴调查后,其他国家担心出口商品转向,也会对其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出现滥用的趋势,严重破坏国际市场秩序。
4.反补贴会削弱出口产品竞争力,并在政治上造成负面影响。由于反补贴本身就比较复杂,涉及的信息收集难度很大,所以应诉反补贴的难度十分巨大。而且,反补贴调查立案后,企业和政府将面临繁琐的问卷调查和高额的法律诉讼费用,一旦成立,将根据补贴数额被征不超过五年的反补贴税,这些都将使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大为减弱。如,在复合木地板反补贴一案中,国内十几家制造商被终裁认定存在0%—9.2%的补贴量,加权平均补贴量为3%。不少应诉企业认为加拿大调查机关认定的补贴量超过了企业实际所得。反倾销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针对企业而言,而反补贴则在政治意义上产生影响,一旦被实施反补贴,一国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和干预将受到他国的间接干涉,对经济的调控手段将受到很大限制。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措施的对策
1.加强对WTO相关规定和典型案例的研究。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和很多企业对于反补贴规则尚不熟悉,为维护世界贸易中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秩序,GATT和WTO先后制定了相关文件规范和统一各国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其行为。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目前补贴与反补贴领域最重要的国际规范。该协议对除农产品补贴以外各种形式的补贴做了统一规定,其内容包括补贴的定义、分类、征收反补贴税的范围、程序及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规定等。我国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对相关规则和法律知识进行全面深入学习和研究,及早掌握反补贴的国际惯例。同时,注意搜集国外反补贴调查的动态和其他国家补贴信息,加强对国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典型案例进行研究,积累应对反补贴调查的经验,防患于未然。
2.根据WTO规则的要求重构我国补贴制度。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三类。其中,禁止性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是必须取消的补贴,否则会招致其他成员实施反补贴措施;可申诉补贴在一定范围内可实施,但在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时需要被取消:一是具有专向性(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二是被某个成员国起诉,三是被证明对成员国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不可申诉补贴是WTO规则允许的,主要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助性补贴、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为适应新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以及用于鼓励农业研究开发、鼓励农民退休等方面的“绿箱”补贴。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尽管 WTO定义的补贴范围很广,但WTO重点限制的是对出口有影响的禁止性补贴和专项性的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可继续使用。
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应尽快对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与WTO要求不符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取消这类补贴,特别要注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策的统一。同时,在WTO框架下,结合我国产业结构对补贴政策进行调整,重构补贴制度。在调整中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调整补贴的用途,将有限的补贴资源提供给战略性的项目和产品,使补贴政策具有产业和产品导向作用;二是从补贴产品转向补贴生产要素,转向技术、教育领域,通过提高要素质量,增加要素数量,提高生产效率来强化我国产品的比较优势或创造新的出口亮点;三是充分利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在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及反补贴调查等方面的特殊优惠待遇,利用这些特殊待遇促进出口,并抵制有可能的反补贴起诉。
3.加快经济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为减少贸易摩擦,在竞争中获得公平地位,我国必须按照WTO的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我国经济体制和国际经济体制尽快接轨,早日摆脱“非市场经济”的帽子。我国应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培育发达的商品市场和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充分发挥政府调控职能,利用汇率、税收和信贷等经济手段调节经贸活动。同时,促进外贸体制改革,规范外贸政策法规,完善外汇管理体制。反补贴主要是针对政府给予企业的补贴是否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及是否对其他市场主体形成歧视性待遇进行调查。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和控制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反补贴调查的对象。为减少反补贴调查,必须重塑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政府应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功能,从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和投资活动转变为向企业提供经贸信息、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反补贴调查内容广,涉及部门多,政府应指导并协调国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开展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以及与国外有关组织间进行磋商,这些都将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反补贴应诉水平。
4.加快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调整出口竞争策略。目前,我国应立足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国际比较优势,加快这些产业的设备更新与技术进步,尽快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质量与附加值,实现劳动密集型产业与产品的升级。政府应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加大科技投入,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引导出口企业进行产品创新,采用国际标准生产,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最终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与此同时,出口企业的出口竞争策略应尽快由依靠价格策略转向依靠质量取胜策略,并放眼全球,积极开拓新的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5.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对解决贸易摩擦,WTO规则的运作包括企业间磋商、政府间磋商及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三个层面。如果通过企业间或行业组织间的磋商不能解决,则受不公平商业行为侵害的一方可向母国政府或企业所在地的成员方政府寻求行政或司法救助。在政府磋商(属于非正式磋商)及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政府是本国企业的代表,对保护企业正当的出口利
益,使本国产业和经济安全得以维护和保障,有着直接责任。一方面,当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受到反补贴调查时,企业应主动与政府沟通,通过政府间磋商解决。如果磋商无效,则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另一方面,当我国企业由于进口产品得到进口国政府的补贴而遭受利益损失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维护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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