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
www.110.com 2010-08-03 11:32
1988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8〕经请字第2号“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在公告通知的清理期限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是否可视为债权人放弃该请求权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组织解散时,虽曾对其债务进行了清偿活动,但此后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或合伙期间的民事行为仍应承担责任。辉瑞贸易公司系合伙组织,在撤销时,自行通知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在一个月内办理一切清结手续,过期概不负责”的公告,应为无效。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兴义县支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辉瑞贸易公司承担保证的责任。辉瑞贸易公司解散后,其保证的责任,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
- ·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公民合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人是否负连带无限清偿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撤销案件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