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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法律性质之我见
www.110.com 2010-07-17 14:55

  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向合伙投资的财产和合伙在共同经营中积累的财产所构成的,并由全体合伙人共有的财产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此条规定明确了合伙积累的财产的法律性质是共有,对合伙人出资的法律性质规定地则比较含糊。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该规定没有区分合伙人出资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也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反将其规定为“统一管理和使用。”虽然《合伙企业法》与《民法通则》规定有所不同,但焦点是如何认定合伙人出资的性质,同时有待解决的是如果合伙人出资亦与合伙积累的财产一样被认为合伙人共有,这一共有属何种形式的共有?鉴于明确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与合伙企业、合伙成员以及合伙债权人的利益及维护交易安全有着密切的联系,故笔者意欲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 合伙人出资应和合伙人积累一样,均为合伙人共有。

  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尽管所有权没有脱离出资人,但在合伙有效期间内,这些财产在法律上被视为合伙的专用财产,由合伙人平等享有使用权,合伙人不得随意抽回投资,也不得随意转让出资。这就表明,合伙出资的财产虽然抽象意义上的法律所有权没有改变,而实际上的经营使用权已从合伙人那儿脱离出来,构成有益物权。而用益物权本身就是财产权,且用益物权完全可以构成共有权的客体,民法理论称之为“准共有”。当以用益物权投资于合伙时,用益物权与其他投资的财产构成完整的合伙共有财产的组成部分,而不属于用益物权所有人自已享有。因此,合伙人出资应为合伙人共有。

  二、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

  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和合伙积累,皆为合伙企业共有,已为上文证明。但是,此共有究竟应属何种共有形态,在实践中颇有争议,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种共有应属共同共有,即由全体合伙人不分份额地对此项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种共有应属按份共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分两种情况考虑,属营利性合伙,此种共有即属共同共有;属非营利性合伙,此种则属按份共有。笔者同意第一观点,亦即采用共同共有为妥,理由如下:

  第一、将合伙财产按合伙的形式不同分为两种不同的共有,没有理论根据与实践根据。按照《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合伙的特征是两个以上公民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的基本目的,当然是为获取收益。如果两个以上公民出资经营、劳动,并不意图获利,似乎不是原本意义上的的合伙。即使仍将这种合伙作为合伙,那么将这种非营利性合伙的财产作为按份共有,又有什么意义呢?之所以将合伙财产确定为共同共有,就要增强合伙的团体性,使其个人色彩降低,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合伙的要求。故第三种观点不成立。

  第二、按民法的一般理论,按份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人有权单方面主张分割,转让其共有之份额,不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同时,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不得超出此范围。如合伙企业财产确定为按份共有,就合伙出资转让而言,则合伙人可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意转让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新的合伙人的加入,从而打破原合伙人之间的人合信任关系;就合伙出资及积累的分割而言,则可能因合伙人单方面主张分割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合伙人解体。这些情况对合伙企业及交易第三人来说都是极大的不利。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第二十条);限制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第二十一条);未经其他人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第二十四条);其用意即在此。故按份共有形式甚不中取,第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第三、合伙财产符合共同共有的特点。一般认为,共同共有的特征,一是共同共有依共同关系产生;二是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不分份额;三是共同共有人平等地对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四是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义务。合伙财产依合伙关系而发生,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一个特征;合伙财产具有组合性,在积累的财产中,自然不分份额;在投资的财产中,虽然在各人出资中各有份额,但其构成合伙投资的整体财产后,它的份额就变成了潜在份额,不到合伙终止,不再分份额大小,况且其投资与积累融为一体时,也难分出投资和积累的界限,因而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二个特征;合伙财产体现全体合伙人的共有权,全体合伙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共享权利,共负义务,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三个特征;合伙人对合伙共有财产对外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符合共同共有第四个特征。因此,合伙财产完全符合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综上,合伙共有财产的法律性质,无论是合伙人投资还是合伙积累,无论是营利性合伙还是非营利性合伙的财产,在该财产上的性质是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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