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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合伙企业的规范化法律服务(3)
www.110.com 2010-07-17 15:26

  3.参与对合伙人出资的评估交付和认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是有形资产,可以是无形资产。在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协助合伙人对出资进行合法的评估、验正。对于应缴付的,要实现实际缴付。出资应经全体合伙人或分管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在出资凭据上签名认可。对于技术、专利权等应当订明具体的价值、所占份额、权利义务及风险承担办法。

  4.帮助合伙人申请设立登记。律师参与申请设立登记,应帮助制作、准备设立登记的必要文件,并在审查阶段根据需要协助变更修正有关文件。实现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合伙企业成立,律师在设立阶段的法律服务即告完成。

  四、律师对合伙企业在经营阶段的法律服务。

  不少的当事人,仅是在风险或纠纷发生后,才想到了律师。合伙企业亦然,笔者接触合伙企业,不少情形是在其内部发生纠纷之后。对于律师受聘担任合伙企业的代理人,对外签约、打官司等事务,属律师的普通业务,是律师服务的一个方面。本文所着重谈及的仍然是合伙企业在经营阶段合伙人之间就合伙事务执行及有关权利义务等事务。律师不论因为什么原因介入合伙企业,在为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协商受聘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为经营管理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笔者认为,律师可提供以下几方面的服务:

  1.辈樵摹⑸蟛橐延械钠笠滴募,如《合伙协议》、出资证明文件、申请设立文件等,有缺陷的设法修改、补充、明确、完善之。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一种被称为股份制企业的企业类型。在法律上并不适股份有限公司的格,也没有特定的法律对其调整,而就其组织形式、资本构成等特征而论,实际属于合伙性质,这就需要按《合伙企业法》的规范来看待和调整之,以在法律上找到适格之处。

  2.讨论制订《事务执行章程》。笔者认为,合伙企业,单凭《合伙协议》是很难把有关规则制定明确的。如果说《合伙协议》是有关合伙企业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则的话,那么还应当有一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合伙事务执行程序的章程。合伙企业需要制订事务执行章程,《合伙企业法》并无要求,但笔者目睹大量的合伙企业纠纷之后,认为是必要的,正如其他类型的章程一样,章程要对《合伙协议》有关内容进一步具体化,要对法律规范进一步具体化。通过章程,对事务执行的具体行为制作规范,对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起到进一步保障其权利行使、促进职责发挥、制约不良行为、强化经营监督的作用,以便在冲突出现、纠纷发生时能明确责任,实现责任的追究和承担。

  《事务执行章程》也可称为《合伙章程》、《企业章程》、《章程》等。由于各合伙企业的资产规模、合伙人数、经营类型千差万别,所以其《章程》内容会不尽相同。笔者从业务实践总结认为,一个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章程》,应由以下内容组成:①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企业代表人名额设置及选举改选办法。②企业议事、决议规则。③企业财务收支报批、记帐、档案管理办法。④合伙人查阅企业财务帐薄及提出监督意见办法。⑤合伙人对事务执行提出异议及风险承担办法。⑥企业对事务执行不良行为监督查处办法。⑦《合伙协议》、《事务执行章程》修改程序。⑧企业散伙条件、清算办法。⑨争议解决办法。10:匣锶硕云笠嫡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办法,根据合伙人的提议,还可制订相应的内容。

  《章程》的起草,章节条款的设置,要多作论证,要充分征求合伙人意见。《章程》草案要给合伙人充分的酝酿时间,《章程》的通过要经过有效的程序。

  3.律师为合伙企业在经营阶段的服务项目,会是很多的。人世之情无穷,而律载有限。尽管已有《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的规范,尽管有个好的《合伙协议》,又有个好的《合伙章程》,企业及合伙人仍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需律师服务。为企业日常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书,借以排除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代理企业对外洽谈签约,代理诉讼,这是一个方面。更主要的,还是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律师参与其合伙人之间,事务执行人之间的事务,主要是入伙、退伙、扩大经营、查处问题、解决争端等。

  五、律师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律师为合伙人之间服务,不属于代理一方的事务,是为合伙人共同目标服务的,所以必须出于公心,而决不能偏私一方。私之,则等于害之。前面举到的,我县四户合伙承包西良基砖厂失败后,该村支书田某与外地李某二人于次年合伙承包经营该砖厂。李某是看重田某是村干部的优势, 田某是看重李某有砖厂经营管理技术和能力。在委托我起草合伙协议时,我组织他们讨论了三次,我单独找田某谈过两次。原因是我发现田某在观念上有“干部优势”,对李某作为外地人的权益尊重不够,有明显的“杀客”动念。为此,我在对田某的谈话中,着重做了他“互利才有己利”的工作。并在《合伙协议》条文及内容上明确了“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互相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内容,在违约责任、担保事项上也订得明确具体。从后来他二人的合伙经营事实看,没有发生冲突,没有出现纠纷,就在田某骑摩托遇交通事故死亡后,两家仍旧履行承包合同至期满,双方没有经别人就进行了清算,村人没有别的议论。李某离开沁县时,对我说:“我多年在外承包砖窑,这是最利索的一次,就凭的是这个协议,多谢卫律师了。”田某的妻子和儿子,面对承包效益,比照前四户承包失败的后果,对我说:“全仗了律师的帮助。”我想,如果订协议就是想让李某只出力哭着走,必然对双方都会成为灾难。笔者认为,不论合伙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哪怕是弟兄、父子、朋友等关系,也应当平等、公平而论。谋朋友、杀兄弟的动机,必将也误自己。

  2. 倡导求真务实,诚实信用作风,不支持弄虚作假。在一起合伙纠纷中,我劝导某合伙人承认了虚开发票的事实,主动作了检讨,求得了其他合伙人的谅解,共同修订了财务制度,对虚开发票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订明了查处办法,弥合了合伙人之间已出现的裂痕,避免了即将出现的不良后果。俗话说:“好朋友也是清算帐”、“当面点钱不烦恼”这实际是排除猜忌的良方。

  3.促进合法经营,引导诚信求发展。某合伙水泥予制厂,购进一批劣质水泥,我听到反映后,及时过问,具明利害,退了水泥,避免了一起即将出现的质量风险。我给他们说,咱们合伙企业,是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如果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合法经营,那么,无限连带责任就是空的。如果有一时一事的侥幸,则会给企业和所有合伙人带来倾家荡产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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